将他人商标文字作为装潢也构成侵权
——评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耀马车业(中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回放
原告诉称,其自1999年起就启用QQ字母组合作为即时通讯服务的商标,其即时通讯用户超亿,QQ字母组合尤其在数亿年轻人中风靡。并于2002年11月14日在第十二类商品(摩托车、小型机动车、自行车等)上进行商标注册,获得在该类商品上对QQ组合的独占使用权。2006年初,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一款名为AQQ的电动自行车上擅自使用与其QQ商标极其近似的QQ标志,并在公司网站上突出宣传和销售,实际销售的侵权产品还在电池上明显标注了06QQ。原告认为,两被告恶意利用QQ商标的巨大商誉价值,混淆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识别,抢占了权利人市场份额,导致原告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万元等。
被告耀马车业公司辩称,被告在其生产的06QQ型电动自行车上一直使用“雅哥弟”、“ACTIVE”商标,其在商品上使用的QQ文字是对产品型号的标注,没有使用原告商标。被告在广告宣传册、公司网站图片中06QQ电动自行车样车上使用的QQ系对样车的美化,被告在广告宣传册、网页06QQ自行车图片的局部上使用QQ只是装潢,而非作为商标使用,且与原告商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侵权。
2006年5月23日原告在南京欧尚超市购买了“雅哥弟电动车跑天下QQ”电动自行车,该电动自行车上多处贴有雅哥弟商标标识,车架两侧贴有以不同色彩“QQ、QQ”重叠的变形字母作为底饰,上面印有黑色“ACTIVE”文字的装饰管标,在电池上贴有“06QQ”椭圆形名称。在产品图册中“AQQ”款雅哥弟电动自行车产品图片车架上有QQ字样和ACTIVE标识,同时在链条挡板上有不同色彩的QQ字母。其中还有一幅图片将印有QQ文字的车架作局部突出展示。被告网站图片与产品图册中相同型号电动自行车图片使用方式相同。
上述使用中的“QQ”字母与原告商标标识文字相同,形状不同。但产品图册和网页中的AQQ使用形式与实际生产销售的“06 QQ”电动自行车使用形式不同。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耀马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4687.90元。
法官点评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原告合法取得该QQ文字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在其注册指定类别的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即专有使用权。任何人未经合法授权,均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将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标识等使用,即禁止使用权。原告的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自行车,而涉案电动自行车在商品分类,,商标分类,,中并未作为单独的商品类别,其作为特种非机动车在日常交通管理中一般是与自行车区别管理的,而且在人们日常生活使用中也是与自行车加以区别的,所以从商标法意义上看,电动自行车应属于与自行车类似商品为宜。因此,原告有权禁止他人将其注册商标以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在与自行车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
被告耀马车业公司在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商品上标示“06QQ”作为产品型号,这种标示属于广义上的商品名称范围。同时以QQ字母重叠的艺术变形与其商标标识组合作为车架装饰,虽不是直接作为商标标识,但属于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文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上述使用中的QQ文字形状虽与原告注册商标标识有一定不同,但文字、读音相同,普通消费者在识别时一般就是直接读取字母读音。尽管被告在QQ文字前加注06字样,但同时车架上亦有艺术化的QQ文字,二者结合更容易使消费者直接以读音区别不同的商品,加之在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上均有QQ文字,这样的使用显然会误导公众。因此,被告耀马车业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文字、读音相同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耀马车业公司在其网页及产品宣传册上对其“AQQ”型电动自行车图片中印制与原告商标标识文字相同的QQ文字的行为,同样属于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文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尽管这种使用与其实际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上的使用方式不同,但其在网页和产品图册中作为广告宣传并在图片中突出展示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文字也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这种使用行为亦会误导公众。庭审中,被告耀马车业公司陈述,其在收到原告诉状及证据材料后,已删除相关网页内容,表明其已认识到其使用的不当行为。正当或合理的使用行为不应影响或妨碍商标专用权人合法进入该行业或生产其指定的商品参与市场竞争。虽然被告耀马车业公司也在产品图片上同时标注了自己的“ACTIVE”及“雅哥弟”商标,并且“雅哥弟”商标在电动自行车行业享有一定知名度,但被告耀马车业公司这种使用行为仍会造成当原告商标用于实际标示相同或类似商品时,对该商标的识别性和市场影响力的降低等潜在的损害,因此,被告耀马车业公司的这一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被告耀马车业公司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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