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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平凉市首例银行卡商标侵权案胜诉

发布时间:2015-05-14 21:2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近日,平凉市首例银行卡商标侵权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

  2010年7月24日,西藏五谷酿酒平凉销售公司以“广成卡”系其已注册商标,平凉市商业银行未经其允许使用该商标对其构成侵权为由,向平凉市商业银行提出索赔。平凉市商业银行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委托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张忠义律师办理此案。经律师调查发现,该公司及其法人名下注册商标多达44项,其中包括国际着名品牌“迪士尼”、“同仁堂”等,涉案商标“广成卡”也在其中,该公司为名副其实的“商标注册专业户”,同时也查明该公司申请注册广成卡的日期为2008年7月15日,迟于平凉市商业银行“广成卡”发卡日2008年7月8日,该公司注册的“广成卡”商标违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规定。律师立即起草《撤销注册“广成卡”商标申请书》,并将大量证据提交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西藏五谷酿酒平凉销售公司注册的“广成卡”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经审查作出了《撤销西藏五谷酿酒平凉销售公司“广成卡”注册商标的裁定》。

  西藏五谷酿酒平凉销售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平凉市商业银行为第三人,要求撤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广成卡”商标争议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3个月的审理,于2012年11月20日判决认为:“虽然广成卡被公开发行的时间仅比争议商标申请日早7天,但平凉市主要单位的广泛参与和当地报纸媒体的宣传报道已足以使第三人的广成借记卡为当地相关公众所普遍了解,同时考虑到借记卡的公众较为广泛,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一定的影响,加之原告与第三人同处于甘肃平凉地区,原告理应了解广成卡发行的事实。”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西藏五谷酿酒平凉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撤销“广成卡”商标注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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