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典型民商事案件:珠宝商冒用商标卖翡翠输掉官司
商业广场租赁官司
争执三年一朝化解
2007年10月,北京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投资公司)和哈尔滨某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简称商业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投资公司租用商业公司建筑面积65314.15平方米的商业广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在消防工程验收、停车场改造等问题上发生争执,因协商未果,投资公司拒付租金。商业公司以其违约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发现两家公司均是哈市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纠纷发生三年来,始终未能解决。表面看,争议标的额是一个多亿,实际上,涉及双方的利益达十几个亿,且案件的处理结果还牵涉240多家商户利益。
鉴于此,市法院主要负责人认为,必须在规范执法前提下,全力以赴做好调解工作。经过十一轮面对面磋商、二十余次的电话沟通,双方基本接受了法官制定的折中方案,但在租金涨幅问题上仍互不相让。
为突破最后屏障,合议庭将双方请至法院,市法院主要负责人从情理、法理等方面向双方进行了深入浅出地讲析,经过连续5个多小时的调解,终于使双方冰释前嫌,达成了最终的调解方案。
冒用商标出售翡翠
被告被判赔偿损失
大盘珠宝公司系珠宝首饰生产销售商,拥有“嘉华”与“华”注册商标专用权。2011年2月,大盘珠宝公司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相关网站获悉,2010年底在市工商局的现场检查中发现林某经销的“嘉华珠宝”翡翠产品不合格,并被公告。大盘珠宝公司认为,林某未经授权,擅自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牟利,且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被市工商局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影响原告的商誉及商标知名度,给原告造成损失,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林某在未经大盘珠宝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商标法》规定。林某销售的使用“嘉华”标识的商品质量被指不合格,遭到多家媒体、网站的曝光,给原告造成了恶劣影响。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林某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向省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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