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侵权中国商标第一案 Travelstar到底归谁
作为跨国企业的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日前陷入了侵犯中国企业商标权的纠纷之中。由于日立Travelstar硬盘涉嫌侵犯中国企业北京旅之星业新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旅之星)的合法商标权,沈阳工商部门向销售日立Travelstar系列移动硬盘的深圳新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下达了“没收扣押128台日立Travelstar系列移动硬盘,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日立申明自己并未侵权。而知识产权专家则认为,是否侵权的认定还为时过早,关键看当初自然人为什么要注册这个商标,以及当年Travelstar在市场的知名度。 旅之星:日立应承认侵权事实 旅之星市场部经理汪雨辰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首先给记者列出了几个时间点:2001年12月14日:自然人问会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09类商品上成功注册“Travelstar+图形”商标,注册号为第1682252号;2004年9月7日:问会兰将此商标转让给北京旅之星业新技术有限公司独占许可使用;2001年5月15日,日立申请“Travelstar”商标,但因为旅之星申请在前,此申请被商标局驳回;2002年6月,日立提出驳回复审,随即又被驳回。 汪雨辰认为,只要理清了时间点,整个事态就很清晰了。汪认为,在2001年5月15日商标申请被驳回时,日立就应该清楚地知道,旅之星持有“Travelstar”商标并在使用。从法律的角度讲,当商标注册被确定下来后,旅之星就拥有了合法的商标注册号,就证明此商标为旅之星所有。可日立并未这样做,他知道这些信息后也无视事实,仍在产品上使用“Travelstar”的商标,甚至在包装盒和网站上公然打出“R”的标记(该标记代表一个法律声明,即自己是注册商标),而且是在日立明知自己没有使用这个商标权利的情况下依然为之。汪认为,这样的行为不是一个负责任的跨国公司的作为。 2005年9月,日立在明知道旅之星在使用“Travelstar”商标的情况下,又向国家商标局以三年不使用为理由提出注消旅之星注册的“Travelstar”商标,不过汪认为日立的这个申请应该不会被接受。因为日立在前面已有两次被驳回的经历,按照我国的法律程度,被驳回后会有一个上诉过程,但期间日立并未提出上诉,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讲,日立属于默认,即承认了事实,也就不应该使用这个商标了。然而日立在事隔三年后又跳出来重提旧事。而旅之星自从2000年注册了“Travelstar”商标后,一直致力于打造民族品牌。根据赛迪的分析报告,最近三年,旅之星一直处于移动硬盘的前三甲。 汪雨辰表示,日立的行为是偏离诚信责任的,其实际上窥视“Travelstar”商标已久,而之前旅之星对此并未察觉。他表示不排除会在近期起诉日立,但不方便透露具体时间。另据报道,旅之星代理律师明确表示:希望日立环球方就“Travelstar”商标侵权事宜尊重中国法律,接受工商行政机关的处罚,承认侵权事实。 日立:旅之星属恶意商业行为 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HitachiGST)的公关公司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除了之前发表的声明外,近期日立不会对此事情有任何说法。 而据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大中华区“关于Travelstar商标事件的申明”,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目前正与中国有关部门合作,解决有关“Travelstar”商标合理所有权的纠纷。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自1997年起在中国销售的2.5英寸硬盘就一直使用“Travelstar”商标。 该公司认为,第三方即北京旅之星业新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属恶意商业行为。“我们已经在中国采取法律行动,申请第三方即北京旅之星业新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的‘Travelstar’商标无效,以保护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针对此商标的重要权益。” 该声明表示,自1997年以来,“Travelstar”商标一直作为我们2.5英寸硬盘的商标用于市场推广,起初由IBM使用,日立收购IBM硬盘业务部后,由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使用。如今,“Travelstar”商标已作为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在中国市场内的知名商标。尽管自从1997年以来,IBM和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一直在中国使用“Travelstar”商标,第三方仍然于2000年在中国市场注册了这一商标。 该声明还表示,目前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已在中国针对第三方关于“Travelstar”商标所有权一事采取法律行动。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认为,“我们在中国有使用‘Travelstar’商标的正当权利。中国有关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正审核我们的商标使用权的申请。我们也在与‘Travelstar’商标当前注册人进行协商,以解决商标权纠纷。在解决纠纷期间,为了保护客户的权益,我们已去掉产品标签中的‘Travelstar’商标。” 专家:商标注册源头有问题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对于这起侵权案,从现在的情况来看,首先日立环球撤消产品上的“Travelstar”商标是明智之举。无论如何,旅之星的商标在行政上还是属于有效的商标注册。 但分析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陶院长认为,关键要看两点,一是,北京旅之星的商标权是从自然人问会兰那里继承过来的,而最初的商标注册是否具有抢注与恶意注册的嫌疑呢?第二,“Travelstar”商标以前为IBM所用,后被日立环球收购,也就是说,在问会兰注册之前,“Travelstar”已经投入使用,那么,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当时此商标在中国市场上是否已经产生了一定知名度。 陶院长认为,根据现行的《商标法》第31条规定,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第41条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按照时间点来算,如果日立行使五年权利,离目前还有一个月的有效期。陶院长认为,既然还未过有效期,日立完全可以利用现有的可优化资源,但如果要确定是否驰名是否恶意,探讨的难度不小。 “虽然不太清楚在2001年注册以前旅之星的市场份额是多少,在拿到这个商标权以后,旅之星又发展了多少份额,不过总的来说,我认为商标注册的源头有些问题。”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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