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号“莲香楼”商标使用纠纷审结
源于清光绪年间的广州莲香楼有限公司是名副其实的百年老店,是“老广”们挚爱的糕点饼家。然而,随着2006年莲香楼公司被收购开始,一场“马拉松式”纷争在商标持有人与公司大股东之间产生。
10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通报对这起备受关注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的终审判决,大股东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被判依约给付莲香楼商标及老字号的使用费。
股权拍卖埋下纠纷伏笔
2013年7月2日,广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媒体上发布《权利申明》,声称自己是莲香楼注册商标唯一所有人,对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的生产和销售者提出严正警告。饮食集团的矛头,对准的是莲香楼公司的大股东、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
两天后,西关世家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索赔千万元的诉讼,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然而,双方真正的矛盾并非这一《权利申明》,而是源于2010年的一场商标许可使用官司。
事情要从2006年的改制说起:当年4月17日,广州市国资委向荔湾区国资局发出《关于做好无形资产持有者更名工作的函》,称已委托饮食集团持有、管理莲香、泮溪等老字号及商标。此后,饮食集团进行注册更名,受让了原属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的莲香楼系列商标及老字号品牌。
而此时莲香楼公司已陷入经营困境。2006年7月,广州产权交易所受荔湾国资局的委托发出公告,以公开竞投方式转让莲香楼公司99%的股权。拍卖的前提条件是,改变莲香楼公司的国有性质,莲香楼老字号及商标实行有偿使用。换句话说,这次拍卖标的并不包含莲香楼商标权属。
西关世家公司参与了收购。2006年8月23日,当地媒体报道了“莲香99%股权卖给新东家”,提及西关世家公司以5120万元收购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情况。随后,消息得到官方确认。
这次拍卖给莲香楼商标使用费用埋下纠纷伏笔。
年增使用费用引首场诉讼
2006年9月1日,作为出让方的荔湾区国资局与西关世家公司签订《股权交易合同》。合同除了约定受让股权的比例及转让价款外,还预设了转让条件:西关世家公司必须承诺使用莲香楼老字号商标并缴纳使用费,同时不得自行注册企业衍生商标。
合同并未确定具体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及期限。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只在竞标前广州国资委发给荔湾区国资局的一份第16号文件中有提及,莲香楼老字号、商标的使用费以每年137万元为基数,年递增3%,作为招标条件。
然而,新东家对于莲香楼商标的许可使用费颇有微词。从2007年7月,该公司多次给饮食集团发函,请求调低和缓缴使用费,并调整递增率。
2008年7月,饮食集团复函西关世家称,第一期许可使用期限仍为两年。第一年许可费用实际缴纳108万余元即可,第二年以137万元为基数递增3%,并要求双方正式签订《有偿使用许可合同》。
西关世家不同意签订该合同,但于2008年7月25日前发函表示愿意在未签订正式合同前缴纳第一期使用费以履行承诺。但同时希望饮食集团能修改许可使用的费用和期限。随后,两个公司之间开始了更加密集的信函往来。
最终,饮食集团在2009年10月12日发函要求严格按照广州国资委16号文确定的标准执行,不调减,并警告称逾期不签许可合同,则将终止西关世家使用莲香楼商标。
双方因此闹上法庭。饮食集团于2010年11月4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西关世家公司,索要其欠缴的商标使用费用,并自2010年9月1日起以154.1946万元为基数,按每年递增3%继续缴纳使用费。
政府文件成双方争议焦点
如何看待广州国资委的16号文件,成为此案焦点。
饮食集团认为,西关世家公司早在竞标前已经知悉广州国资委16号文确定的“年使用费为137万元,每年递增3%”的计算标准,而且《股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也一直在使用莲香楼商标及老字号,但没有按递增标准支付使用费,构成违约,共欠缴25万多元。
西关世家公司则称,双方并未就商标许可使用的具体缴费基数和递增标准达成一致,16号文只是广州市国资委发给荔湾区国资局的内部行文,只能约束其下属单位,而对西关世家公司没有约束力。
此案经广州市中院一审,部分支持饮食集团诉求。饮食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院经审理认为,西关世家从参与竞标开始,就可以从相关竞标项目文件中清楚知晓16号文的内容。西关世家公司作为一家有实力且理性的市场主体,具备了审慎评估合同获益与风险的能力,其参与竞投且未提出异议,可推定其接受使用费标准即递增率这一交易条件。从双方的函件往来也可以看出西关世家公司一直寻求调低基数、变更递增率,也以实际行动表明其一开始是接受16号核定的基数和递增率的。因此,法院认定16号文确定的首年137万元基数以及3%递增率依然有效。
据此,广东省高院于2013年9月30日向双方邮寄送达了终审判决书,判决西关世家公司按广州国资委16号文规定额度补缴2008年9月到2010年8月的不足部分合计21万余元,且自2010年9月1日起按照154.1946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增3%的标准向饮食集团缴纳使用费。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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