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满陇桂雨商贸有限公司诉杭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3)浙知终字第318号】——浙江省高院公布2013年全省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六
【入选理由】杭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饮食集团)经营的杭州知味观是素有“知味停车、闻香下马”雅称的百年名店,也是目前杭城最具知名度的餐饮企业之一。但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薄,杭州知味观自本世纪初以来就深陷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困扰。二审法院受理本案后,综合考虑具体案情,认为简单下判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双方存在的矛盾,也不利于老字号品牌的正常使用和保护,故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在辨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使双方持续多年的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有效保护了中华老字号“知味观”的知识产权,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杭州满陇桂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陇桂雨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某自2000年始,陆续在第16、21、29、30、31、35类商品上注册了7个“知味观”、“知味观(味)”商标。此外,尚有6个“知味观”、“知味观(味)”商标在第25、29、3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过程中。同时,其还就饮食集团下属杭州知味观所有的“知味观”系列商标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相关异议。饮食集团也曾于2010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满陇桂雨公司部分“知味观”商标注册的申请,遭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2012年7月,满陇桂雨公司以饮食集团销售的素烧鹅等商品侵害其第1478334号“ ”注册商标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饮食集团店招、包装袋及购物小票上等使用“味”“知味观”标识是用以表明其提供的餐饮服务,系依法对其享有的第7464909号“ ”、第4777682号“ ”、第4777684号“ ”服务商标的使用,不构成对满陇桂雨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至于与注册商标使用类别相同的被诉侵权产品均置于饮食集团提供的“ ”服务商标的背景下,故饮食集团对上述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仅系用于指示商品的不同种类,并非作为商品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遂于2013年7月24日判决:驳回满陇桂雨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满陇桂雨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期,饮食集团也以满陇桂雨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上诉后,考虑到“知味观”系“中华老字号”,在业内享有盛誉,针对涉案双方商标纠纷持续时间长,涉及商品类型及商标数量众多的特点,认为单一案件的判决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双方存在的矛盾,也不利于老字号品牌的正常使用和保护。合议庭在辨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各方达成了一揽子的和解协议。在饮食集团支付相应对价的基础上,满陇桂雨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某将其名下的“ ”等商标悉数转让给饮食集团,并承诺撤回本案诉讼以及尚在申请注册的关联商标及商标异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裁定准许满陇桂雨公司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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