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名虎烟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打火机商品上使用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8万元。被告提起上诉,经温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
【入选理由】双方当事人是同区域同行业的竞争者,被告在明知涉案商标权利人为原告的情况下,销售印有与涉案商标相同图案的产品,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因难以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标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同区域同行业竞争关 ,法院从重确定因侵权所承担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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