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典型案例 > 正文

上诉人苏崇花诉被上诉人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15-05-14 21:2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基本案情】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瑞工商处字[2013]62号行政处 罚决定认定苏崇花售假冒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在苏崇花已经停止 经营并且电话、邮件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苏崇花遂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苏崇花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苏崇花的起诉。一审宣判后,苏崇花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入选理由】本案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即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不配合,工商部门也能根据相关规定依法送达,反而行政相对人可能会因此丧失司法救济的途径。

来源:网络

(作者:,来源:)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