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拉达公司与陕西东方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01年6月7日普拉达有限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PRADA”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手提包等。”2011年12月12日国家商标局证明普拉达公司在18类商品上使用的“PRADA MILANO”商标已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手提包等。”嗣后,普拉达公司在《世界时装之苑》、《商业周刊》等做了广告宣传。2012年8月29日《华商报》刊登了陕西东方源公司为推销店铺的招租广告,广告中的“PRADA”女款手提包使用了“PRADA MILANO”商标,广告语为全球顶级奢侈品牌进驻,引领国际奢侈生活潮流;“国际潮牌街、餐饮大食代。”普拉达公司认为,东方源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和字号进行宣传、华商报社刊登广告,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基于“PRADA”在奢侈品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东方源公司攀附和利用了普拉达公司商标及字号的声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华商报社作为广告发布者,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方源公司、华商报社:停止商标侵权和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东方源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普拉达公司争讼之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被控侵权人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但其与权利人主张的商品并非同一种商品,且该种使用行为不具有识别功能,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不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被控侵权人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未经许可在其商业广告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非法攀附和利用了商标及字号的声誉,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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