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安琪儿妇产医院与陈耀民、李红宣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2007年7月、2010年8月成都安琪儿医疗控股公司分别投资设立了成都安琪儿妇产医院、昆明中英安琪儿妇产医院,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了广告宣传,包括聘请香港影星翁虹作为形象代言人。2011年9月成都安琪儿医疗控股公司投资设立的西安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2011年8月西安雁塔安琪儿医院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012年2月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类别为一级综合医院。2012年9月西安市工商局雁塔分局对雁塔安琪儿医院无照经营及商标侵权、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3年8月陕西省工商局发出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陈耀民、李红宣出资的企业名称为陕西西安雁塔安琪儿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雁塔安琪儿医院办理的会员卡、诊断报告单及相关收费票据上显示了“安琪儿医院”;该医院招牌为“安琪儿医院”;雁塔安琪儿医院官方网站的主页上显示“西安雁塔安琪儿医院”;“百度百科”、“腾讯女性”均显示“西安安琪儿妇产医院”。雁塔安琪儿医院至今未办理营业执照。安琪儿公司认为,雁塔安琪儿医院以“搭便车”的形式擅自以“西安雁塔安琪儿医院”名义从事医疗经营活动,并在其门头牌匾、印刷品、网站及电视广告中使用“安琪儿”字号,足以导致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对其企业名称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耀民、李红宣: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安琪儿”字号;立即拆除在其医院楼顶安置的“安琪儿医院”大型招牌;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华商报上登载致歉声明;赔偿损失10万元。西安中院审理后判决:陈耀民、李红宣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安琪儿”字号;立即拆除在西安雁塔安琪儿医院楼顶安置的“安琪儿医院”广告招牌;赔偿安琪儿公司损失3万元。宣判后,陈耀民、李红宣不服,上诉至陕西高院。陕西高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一定的区划和行业领域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权利人享有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用企业名称进行民事活动,在相同行政区划范围内阻止他人登记同一名称,禁止他人假冒企业名称等民事权利;字号在企业名称中具有显著性和识别作用,其与企业的商业信誉、产品或服务质量紧密相连;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企业名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不属于拥有合法的企业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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