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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食用油注册商标犯罪案201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之十

发布时间:2015-05-14 21:2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宗连贵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知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宗连贵、黄立安共同出资成立油脂公司,自2008年8、9月份至2011年9月4日期间,雇佣多名工人在其公司内生产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食用油并销售,同时将购进的非法制造的“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标识对外销售;在明知宗连贵、黄立安生产的食用油系假冒的情况下,被告人陈金孝等仍接受雇佣生产、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19249759.5元。2009年底至2011年,被告人刘志勇等人在明知宗连贵油脂公司生产的“金龙鱼”、“鲁花”食用油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多次购买并销售,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宗连贵、黄立安等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并且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以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论处。被告人宗连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万元;被告人黄立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万元;被告人陈金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被告人刘志勇等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7万元;其他25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了期限不等的有期徒刑和数量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利用刑事手段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该案是河南法院系统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典型判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精神。审理法院综合运用各种刑罚方法,不仅对犯罪分子定罪判刑,而且特别重视运用财产刑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力度,注意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本案28名被告人全部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同时判处罚金刑,罚金总额高达2704万元,有力地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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