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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丽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裁定中止诉讼

发布时间:2015-05-14 21:27商业秘密网

(2012)海民初字第237l号

原告: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谭哲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东海,北京市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爽,女,北京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3号楼410号。 被告:江苏好丽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柘汪镇秦家沙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许家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栋梁,福建省奧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晰,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陆亮,男,汉族,1985年4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回流湾村四组229号。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丰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占林,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称本院)在审理原告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丽友公司)诉被告江苏好丽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好丽友公司)、被告陆亮、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江苏好丽友公司辩称,好丽友公司此前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其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沈阳好丽友案)中有关企业名称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对本案有一定影响,沈阳好丽友案一审判决认定江苏好丽友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江苏好丽友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且该案尚未审结。好丽友公司对沈阳好丽友案尚未终审裁决一节不持异议,并当庭向本院提出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沈阳好丽友案的终审结果对本案侵权性质的认定有一定影响,在该案尚未审结的情况下,现中止本案审理,待该案审结后,本案再恢复审理。 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不久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中止诉讼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2012)海民初字第237l号《民事裁定书》。至此,原被告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出现法定中止事由而暂告一段落。

信息来源:2013-2-17奥维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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