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锐”受阻于“锐霸”
韩国起亚自动车株式会社(下称韩国起亚)欲在客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霸锐”商标,因遭遇核定使用在车类商品上的在先商标“锐霸”,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决定予以驳回。韩国起亚不服商评委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据了解,申请商标为第6301519号“霸锐”商标,由韩国起亚于2007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客车、卡车等商品上。 霸锐汽车是韩国起亚推出的一款SUV,2008年1月在韩国正式上市,2008年7月在我国上市销售。 因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引证商标为第4082010号“锐霸”商标,由重庆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机动自行车等商品上,目前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 韩国起亚不服商标局决定,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霸锐”与引证商标“锐霸”使用的汽车与摩托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均由“霸”字与“锐”字组成,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据此,商评委决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韩国起亚不服商评委决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韩国起亚诉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效果、整体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经过其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同时考虑到二者使用商品的特殊性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客车、小型公共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摩托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文字相同,仅是文字排列顺序不同,而中文汉字有分别从左右起认读的方式,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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