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王”撂倒“汾州王”
前不久,山西汾阳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汾阳王公司)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汾州王”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纠纷案作出的行政判决书,该判决认定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至此,汾阳王公司历时三年的“汾阳王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维权终获成功。 2011年初,汾阳市酒厂有限公司(下称汾阳市酒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汾州王”处于核准公告阶段,汾阳王公司发现后,认为与本企业的在先核准注册并使用的“汾阳王”商标,同为第33类酒类项目,而“汾阳”古称“汾州”,两商标含义相同,属于近似商标,遂进行交涉。汾阳市酒厂不同意放弃被异议商标。汾阳王公司遂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汾阳王公司认为,“汾阳王及图”商标作为中国酒类行业中的驰名商标,而被异议商标“汾州王”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汾阳王及图”首末汉字相同,且“汾州”与“汾阳”指代地理位置相同。故消费者极易认为两商标含义相同,是系列产品,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对企业的商业价值造成重大影响。 2012年末,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汾阳市酒厂使用“汾州王”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汾阳王公司称其恶意注册相似商标,证据不足,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汾阳王公司对该裁定不服,于2013年初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请求。商评委经过审议后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汾阳市酒厂对该裁定不服,于2014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经查明认为,“汾州王”商标与“汾阳王”商标在核准使用上同为第33类酒类项目,且两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汉字组合方式上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理解为系列商标。故判定维持商评委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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