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一审宣判红罐凉茶包装装潢案
案件历时30个月,索赔1.5亿元,双方互诉侵权,最高法指定管辖……被喻为“中国包装第一案”的红罐凉茶之争12月19日在广州初见分晓。广东高院认定王老吉商标与红罐凉茶包装装潢密不可分,判令加多宝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费用265210元,承担诉讼和审计费用120余万元。
广东高院审理认为,该两案所涉知名商品为王老吉凉茶,该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是指表明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产品罐体上包括三个竖排的黄色字体“王老吉”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在内的整体内容。红罐包装不能脱离王老吉商标而单独存在。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的一边标注“王老吉”、一边标注“加多宝”的红罐凉茶、两边均标注“加多宝”的红罐凉茶,与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各种构成要素,包括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加多宝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广药集团的损失。
加多宝在诉讼中提出,涉案知名商品是由加多宝公司生产的、使用王泽邦后人的正宗独家配方的红色罐装凉茶,王老吉则认为涉案知名商品就是王老吉凉茶。广东高院在判决中认为,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出发,将本案知名商品界定为王老吉凉茶,已足以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加多宝的主张显然与消费者的辨识习惯、称呼习惯、记忆习惯不相符。对于商标与包装装潢的关系,广东高院认为,广药集团的王老吉商标和该装潢中的其他构成要素,一并构成本案包装装潢,本案包装装潢已经不能脱离王老吉商标而单独存在,各构成要素作为一个整体在市场上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在诉讼过程中,王老吉和加多宝反复提及佛山中院第19号判决和(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2号判决。在这两个案例中,加多宝作为一方当事人对第三方的仿冒行为提起侵权之诉获得法院支持,这也是加多宝在广东高院判其败诉后大喊不公的一大“论据”。对此,广东高院认为,在上述纠纷案件中,一、二审法院只是认定加多宝继受了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解决的是加多宝公司的诉权问题,但并没有对涉案包装装潢权做原权利归属的认定。涉案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应当有广药集团享有。
(作者:,来源:)- 上一篇:景区名称是否侵犯商标权的判定规则探析
- 下一篇:孟良崮六姐妹”或难“食”煎饼
-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2015-05-10
- 业界热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2015-06-03
- 谈谈“传奇”私服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 2015-05-29
- 商标评审申请及答辩 2015-05-10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2015-06-01
-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201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