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职工欲讨“蔡林记”一审被驳
因认为湖北省武汉市蔡林记热干面馆(下称蔡林记热干面馆)与湖北省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蔡林记商贸)签订的第1025560号“蔡林记”商标转让协议无效,蔡林记热干面馆原职工姚某、张某、方某、彭某4人将蔡林记热干面馆及蔡林记商贸诉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本报
据了解,涉案商标为1025560号“蔡林记”商标,于1995年11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42类餐馆等服务上,现商标权利人为蔡林记商贸。而4原告为蔡林记热干面馆股东,分别持有被告蔡林记热干面馆3.3%股权。
原告诉称,蔡林记热干面馆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将第1025560号“蔡林记”商标无偿转让给蔡林记商贸,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包含4原告在内全体股东的权益。蔡林记商贸非法取得“蔡林记”商标后,盗用蔡林记热干面馆名义欺骗取得“武汉老字号”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荣誉。据此,4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两被告的商标转让授权书无效;蔡林记商贸停止使用含“蔡林记”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将第1025560号“蔡林记”注册商标返还给蔡林记热干面馆。
蔡林记热干面馆辩称,早在2003年5月,由于蔡林记热干面馆经营地点拆迁无法营业。经全体职工股东商议,包括4原告在内的22名职工股东决定退股,并与蔡林记热干面馆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股。目前,4原告既不是蔡林记热干面馆股东,也不是其员工,无权干涉蔡林记热干面馆经营活动。
蔡林记商贸辩称,该公司是通过有偿受让方式,依法合规获得“蔡林记”商标注册权。蔡林记商贸与4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当初的授权申办注册公司及所进行的“蔡林记”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都是和蔡林记热干面馆法人依法合规进行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4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既未证明两被告恶意串通,也未能证明两被告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4原告上述主张不应得到支持。蔡林记热干面馆作为独立法人,有权对外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其授权蔡林记商贸使用商标和转让商标权,也未违反蔡林记热干面馆的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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