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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正泰”碰撞:浙江正泰维权正名

发布时间:2015-05-14 21:2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正泰公司)是我国低压电器及元器件生产、销售领域的佼佼者,该公司曾在与施耐德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创下了超过1.5亿元的国内同类案件最高赔偿金额,并因此为国内公众所熟知。俗话说“树大招风”,拥有较高知名度的浙江正泰公司引起了四川一家企业的效仿,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正泰”字样。为此,浙江正泰公司将该企业诉至法院。

日前,此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审认定四川正泰电力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下称四川正泰公司)侵犯了浙江正泰公司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四川正泰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及产品上使用“正泰”字样,并赔偿浙江正泰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提起诉讼

据了解,1998年7月,正泰集团公司成功注册了“正泰”文字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包括电工仪表及仪器、低压电器元件等。浙江正泰公司于1997年8月成立,于2007年9月通过继受取得了涉案商标。目前,该商标处于有效状态。

四川正泰公司于2004年3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等。

2012年底,浙江正泰公司委托律师对四川正泰公司在公司招牌、广告牌、产品等使用“正泰”字样的情况进行了取证,并进行了公证。

随后,浙江正泰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四川正泰公司将“正泰”“四川正泰”字样使用在相类似的产品之上,并对产品予以销售的行为,构成侵权。另外,该公司将“四川正泰电力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注册成企业名称,并在对外的合同中对该名称加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四川正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使用含有“正泰”字号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在其生产经营场所、产品及其包装、产品样本上突出使用“正泰”或“四川正泰”字样的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浙江正泰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终审有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正泰公司生产的小型断路器产品与浙江正泰公司“正泰”商标所核定的低压电器元件属于相同产品,四川正泰公司系对“四川正泰”四字予以单独标注,并且其标注的位置均为产品及外包装的空白处,较为醒目。虽然“四川”位于“正泰”之前,由于前者系后者的修饰词,显著性较弱,不妨碍得出四川正泰公司突出使用“正泰”字号这一结论。四川正泰公司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及其外包装上标注“四川正泰”字样,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成都中院还认为,四川正泰公司在其门市的广告牌、门市立柱以及厂房外的路口指示牌、厂房大门的招牌使用“正泰”字样是对其字号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浙江正泰公司的商标侵权。

对于四川正泰公司将“四川正泰电力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注册成企业名称的行为,以及在对外的合同中对该名称加以使用的行为,成都中院认为,从性质上讲,公司名称注册属于行政登记程序,其并不构成对他人民事权利的影响。另外,浙江正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四川正泰公司在其对外的合同中如何对公司名称加以使用,以及在近两年来浙江正泰公司的企业名称知名度的覆盖范围。所以,浙江正泰公司认为四川正泰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张不能成立。

成都中院据此作出判决,要求四川正泰公司停止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四川正泰”字样,并赔偿浙江正泰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浙江正泰公司对此判决结果不服,向四川高院提起了上诉。

四川高院经审理认为,经过浙江正泰公司及其相关公司对“正泰”商标多年的使用、广告宣传,以及拥有的良好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该企业及其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四川正泰公司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正泰”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有着明显的利用上述商标声誉开展经营活动的主观意图,在未能对其注册字号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四川正泰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四川正泰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将与浙江正泰公司已经使用并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损害了浙江正泰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川正泰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将与浙江正泰公司已经使用并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损害了浙江正泰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四川正泰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在企业字号中继续使用“正泰”文字。同时,四川正泰公司在其店面招牌及厂房内使用含有“正泰”字样的标识,侵犯了浙江正泰公司的商标权。

四川高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成都中院的一审判决,判令四川正泰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及产品上使用“正泰”字样,并赔偿浙江正泰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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