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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超美商业秘密案”二审宣判 原告胜诉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

深圳新闻网讯 2007年 03月27日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超美商业秘密案”进行终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原审被告人王卫东、孟繁良、桂季生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被告人莫思远因无法到庭,将择期宣判。面对终审裁定,超美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56岁的港人陈坤海向记者表示:深圳保护知识产权的魄力和力度让多年来悬在他胸间的一块石头落了地,超美将继续立足深圳,放手新产品的研发和市场拓展。 首届高交会成交项目 “侵犯超美商业秘密案”一直为社会所关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该案标的物——“超美系列油品添加剂”核心技术曾是深圳首届高交会的第一个成交项目。“当时我一打听到这个项目,就预料到它有广阔的市场。”陈坤海回忆,1999年他了解到加拿大籍华裔专家JimmyTan(中文名陈远航)掌握到世界先进的“共晶滚球”润滑技术,立即与对方展开接触。当时的陈远航同样也是“搔首踟蹰”,欲在国内寻觅合作知音。 法院判决认定,1999年1月,陈远航作为高科技产权提供者与陈坤海签订《高科技产权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成立香港超美公司,以该公司控股,在深圳成立一间生产公司。陈远航开发的产品产权归公司所有,任何配方不得向外泄露。双方随后共同成立了超美科技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即香港超美公司)和超美(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即深圳超美公司)。 2001年6月,香港超美公司和深圳超美公司签订《“共晶滚球”系列添加剂生产技术所有权申明书》,约定生产技术为双方共同占有。2001年12月,“共晶滚球”环保节能添加剂系列产品通过深圳市经贸局组织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被认为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产品的技术性能处于国际先进水平。 为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深圳超美公司不仅制定了企业保密制度,而且与被告人桂季生等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规定包括产品配方在内的所有开发和生产方面的数据或方法以及原料名称、采购渠道等,均为该公司的机密。约定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对机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根据知悉秘密的不同程度,还发放了保密工资。 “孙悟空”钻进“铁扇公主”肚子里 为对市场进行规模化拓展,2000年11月,深圳超美公司与海南洋浦南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卫东为该公司董事长,莫思远为总经理,孟繁良为法律顾问)签订行业总代理协议书。约定南鸿公司为深圳超美公司生产的EXOJET-7等燃油添加剂产品在中国境内铁路系统的总代理商,同时约定南鸿公司不得设厂自销,并对双方合作的情况、商业及技术文件等负有保密义务。 “事情在2002年年初发生令人意想不到的逆转。”陈坤海回忆起当时的情况时说。当年2月,被告人王卫东、莫思远参加香港超美公司内部会议,王卫东出任香港超美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对深圳超美公司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深圳超美公司应王卫东等人要求,提供了产品原料代码和品名、原料采购渠道等公司机密资料。 “现在想起来,王卫东等人像孙悟空钻进铁扇公主的肚子里一样,一边在翻江倒海,一边却在另起炉灶。”陈坤海感喟良多。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4月,王卫东、莫思远等人在香港注册成立(香港)洁能科技有限公司。同年6月,陈远航应邀与王卫东、莫思远、孟繁良、桂季生等四被告人一起参加了铁道部对EXOJET-7燃油添加剂的产品论证会。四被告人在会上称EXOJET-7添加剂技术是由陈远航研制、南鸿公司引进,南鸿公司还将与陈远航合作研发新一代的节能添加剂。在此期间,四被告人与陈远航商量成立洁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即洁能公司),生产超美EXOJET-7的同类产品,由陈远航提供产品的配方。 四被告人回到深圳后,积极筹办洁能公司注册登记手续、选择工业厂房、对产品配方进行试验、联系原材料进货等事宜。2002年9月洁能公司正式成立。 侵犯商业秘密获重判 “陈总,怎么有人从我们这里批发跟你公司一样的原料呀?而且量还不小。”2002年6月,原料供应商的一个电话让陈坤海顿时警觉起来。随后几个月,陈坤海跟踪追访到洁能公司在公明设立的工厂,看到这里成批生产出来的燃油添加剂,陈坤海感觉像养到半大的孩子被人凭空抱走,心中揪痛不已。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0月初,洁能公司通过与深圳超美公司相同的进货渠道采购超美系列燃油添加剂中的主要原料,组织在公明分厂开始试生产与超美EXOJET-7等系列产品同类的燃油添加剂,冠名为“洁能-8”,销往成都铁路局、北京铁路局等单位。 深圳超美公司将掌握的情况向工商、公安等部门举报,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正式立案。深圳洁能公司及其产品被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同时盐田区检察院也提前介入,办案人员克服了重重困难和阻力,到北京、山西、陕西等地进行相关证据的补充完善,使案情趋于明朗。王卫东、莫思远、孟繁良、桂季生等四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经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洁能-8”中含有深圳超美公司产品生产配方中起码两种以上同类核心原料,在现有公开资料中未见公开,是非公知技术信息。 2006年12月,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四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王卫东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莫思远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孟繁良有期徒刑10个月,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桂季生有期徒刑10个月,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四被告人赔偿深圳超美公司经济损失共人民币816万余元;已冻结的洁能公司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84万余元、港币100万余元予以折抵,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于昨日作出“驳回被告人王卫东、孟繁良、桂季生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司法保护构成“最后壁垒” “公司最初商业秘密遭受侵犯后,不仅大客户流失、经营下滑,更严重的是前景不明造成的技术和销售人员的流失,这对一个成长中的高科技企业是致命的。”陈坤海回想那段日子,形容自己一夜之间顿见衰老。 然而在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后,王卫东等人的侵权行为被制止,一些大客户开始回流,公司得以重新调整,再度杀入市场。在吸收消化原有技术的基础上,超美公司针对中国市场和油品的实际情况,联合国内知名科研院所进行了系列产品的深入研发,生产出广泛用于汽油、柴油、重油和润滑油的环保节能添加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品种更加丰富。“当初我们只有每年600吨的产量,现在却有6000多吨的年产量,公司目前正积极筹备上市。是深圳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给我们这种以知识产权为生命线的高科技企业提供了周到的保护。”谈及在深圳继续发展,陈坤海雄心勃发。 “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一道坚强壁垒,而知识产权保护刑事案件的判决,将使侵权者不仅面临财产上的损失,更将面临人身自由的丧失,这样的案件将对社会形成极大的警示作用,使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加深入人心。”“侵犯超美商业秘密案”的主审法官向记者表示。 新闻回顾 副总"卧底" 窃取技术 2002年2月,超美公司代理商王卫东出任香港超美科技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指定桂季生和孟繁良作为助手和法律顾问参与对超美公司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从产品原料代码和品名中窃取了原料配方和采购渠道等信息资料。 2002年10月初,由王卫东出任董事长的洁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开始生产燃油添加剂“洁能-8”。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该产品中含有香港超美科技公司控股的深圳超美公司产品生产配方中起码两种以上同类核心原料,在现有公开资料中未见公开,是非公知技术信息。 2003年10月,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接报后正式立案,深圳洁能公司及其产品被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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