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首宗侵犯商业秘密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记者昨日(5月15日)获悉,备受关注的禅城首宗侵犯商业秘密案二审宣判,法院驳回了两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曾某、王某先后于1998年、1999年进入佛山市广顺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广顺公司)工作。王某从2002年8月起任技术部新品试验车间主任,曾某则从2003年3月起任装配分厂副厂长。 2003年4月起,王某和曾某先后离开该公司到佛山某医疗器械公司工作。王、曾二人将广顺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生产无油空气压缩的技术资料和零配件供应商客户资料带到该医疗器械公司,利用上述资料生产无油空气压缩机。从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止,某医疗器械公司共计生产了无油空气压缩机1311台,已售出1071台整机获取利润824997元,被扣押的240台整机预计取得利润17448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曾某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999477元,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此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王、曾二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判对侵权损失计算有误。佛山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侵权数额有误,应为577497.9元,但认为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量刑适当,所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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