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的辩诉及启示
一、案情介绍
2007年3月23日,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工商局接到常州市××××玻璃钢制品厂f以下简称A厂)投诉,称“溧阳市××模具厂(以下简称B厂)采用欺骗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其高方平筛玻璃钢门面板组合模具(以下简称组合模具)的技术,致使其正常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并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在找B厂多次协商未果.对方继续侵权的情况下才投诉工商要求对其查处”。并称为了保护自
己的权益,该组合模具工艺已于2006年8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该局已予以受理。
接到投诉后,溧阳工商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并于2007年3月23日进行了立案。经案件承办人员的调查证实,投诉人的组合模具是投诉人在多年的生产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研发的,并不为外界公众所知悉的制造玻璃钢门的工艺技术成果。用该组合模具工艺技术能制造出形状复杂且面板光亮、平整、不变形的玻璃钢门,克服了被外界公众所知悉的“用玻璃模生产的玻璃钢制品表面粗糙、脆性、不易弯曲,适于制造平整制品”存在的缺陷。十余年来,投诉人用该组合模具这一工艺技术制造出的玻璃钢门一直销给布勒设备(西安)有限公司,该项具有实用性的工艺成果,给投诉人带来了较好的经济利益,为了防止该项技术成果外泄,投诉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2005年2月始,投诉人与本单位直接接触到该项工艺技术的员工订立了保密协议,建立了厂纪厂规等保密制度。2006年5月,B厂知悉投诉人的该项技术能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对投诉人厂里能熟练掌握该项技术的员工舒某采用欺骗、利诱等手段,通过舒某到B厂的经营场地,现场给B厂的有关人员进行示范操作,讲解投诉人的组合模具工艺和用该模具制作产品的工艺技术制作方法、配方等.B厂由此掌握了投诉人的组合模具工艺和用该模具制作产品的工艺技术制作方法和配方,尔后把制造出与投诉人相同的玻璃钢门销往投诉人的同一客户单位布勒设备(西安)有限公司。至案发止,B厂已销售给该公司
上述玻璃钢门37扇,销售金额2.96万元。
该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对B厂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的处罚。B厂不服,于2008年3月3日向溧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工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溧阳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本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B厂仍不服,逐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根据省高院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08年11月12日、2009年11月27日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作出了行政判决,依法驳回了B厂要求撤销溧阳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维持了溧阳工商局的处罚决定。B厂对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仍然不服,于2009年12月29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于201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三审合一”的合议庭,并于2010年2月23日开庭审理本案。工商局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充分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证明对B厂作出的处罚决定,就B厂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法逐条进行了驳辩,B厂的代理律师无言以对,在庭审近结束时.B厂
向法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并于庭审的当日作出裁定,准许上诉人B厂撤回上诉。至此,这起从2007年3月23日立案到2010年2月23日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结束,期间经过听证、政府复议、溧阳法院受理移交常州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程序,时间跨度四年之久的行政诉讼案最终以工商局胜诉而圆满结束。该案是本市工商局查处的第一件商业秘密案,同时也是常州市第一起由中级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三审合一”的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诉讼案。工商局在未请代理律师的情况下,由本局案件承办人员和法制人员共同作为代理人,开启了工商局承办人员负责承担案件诉讼应诉的先河。
二、案情分析
本案调查取证有三个关键点:一是投诉人的组合模具及工艺技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四个构成要件;二是B厂是否存在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投诉人商业秘密的证据事实;三是B厂使用的模具及其工艺技术是否与投诉人的组合模具及其工艺技术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案件承办人员的调查取证围绕着这三个关键点展开:
(一)对投诉人的组合模具及其工艺技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进行调查取证。在投诉人递交投诉书的基础上,案件承办人员详细地向投诉人了解有关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投诉人先后递交给本案2006年8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组合模具专利的申请文书、该局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该局授予投诉人的“专利证书”等,上述证据证明了投诉人的组合模具工艺技术具有新颖性,在申请日2006年8月7日前6个月内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
事实,虽然投诉人的内部职工舒某于2006年5月9日已向B厂泄露了其秘密,根据《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该技术仍然不为公众所知悉,仍然不丧失新颖性”.B厂在本案的调查取证阶段为了证明自己不违法,收集并向办案人员提供了有关玻璃钢制作工艺的出版物和制作玻璃钢产品同行业的证词,案件承办人员对这些材料进行了疏理、分析、研究判断,发现B厂提供的这些材料恰恰证明了投诉人的组合模具技术不
是公知技术,后来在听证会上B厂提供的材料也再次证明了这一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7)2号文第9条第一款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本案承办人员在与B厂的投资人钱某作的笔录中,钱某也承认在舒某来他们经营场所之前,他们不懂得这方面的技术。案件承办人员认为如
果投诉人的这一技术信息是公知技术,B厂也用不着采用欺骗、利诱等手段窃取该技术了,证明了投诉人的组合模具及其工艺等技术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实。案件承办人员取得了投诉人与其直接接触该项技术的厂内11名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的证据,拍摄了投诉人生产现场的厂纪厂规照片,证明了投诉人对自己独有的组合模具工艺等技术信息已采取了相关的保密措施的事实,取得了投诉人用其组合模具及其工艺技术制成的玻璃钢门销往布勒设备(西安)有限公司的销售发票和与该公司签
订的产品加工合同的文本,以及制作以上产品所购的原材料发票等证据,证明了投诉人的该项实用性的工艺成果能给其带来较好的经济利益。
(二)对B厂采取欺骗利诱不正当手段窃取投诉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员重点对B厂的投资人钱某前后2次进行了调查询问,重点对投诉人的内部职工舒某进行了3次调查询问,对受B厂聘用的赵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在邻市陈典桥村现场取得了B厂正在使用的与投诉人相同技术的组合模具的关键证据和制成与投诉人相同产品的证据,取得了B厂制造玻璃钢门所购的原材料发票和用窃取技术制成的玻璃钢门销往布勒设备(西安)有限公司的发票证据及其委托加工合同证据等,证明了B厂的投资人钱某采取欺骗、利诱投诉人的内部职工舒某到其生产经营场所操作示范传授投
诉人的组合模具的技术和用该模具制作玻璃钢门的工艺事实,钱某笔录中承认的事实经过与舒某笔录中承认的事实经过完全相同,相互印证起到了证据链的作用,并证明了B厂获取了投诉人的商业秘密后,已经掌握了投诉人的组合模具工艺技术,能够制造出与投诉人相同的产品销往投诉人的同一客户单位布勒设备(西安)有限公司的事实和B厂获取了投诉人的商业秘密后到投诉人的同一用料单位购买与投诉人制造玻璃钢门相同的用料配方的事实。
(三)对B厂的模具工艺等技术信息与投诉人的模具工艺等技术信息是否具有相同或一致性的证明。要确认B厂侵犯投诉人的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成立,还必须要证明B厂与舒某接触后,所使用的模具工艺技术等技术信息与投诉入主张被侵犯的组合模具工艺技术等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性相同,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十分重视这一问题,在B厂的实际生产制作场所邻市陈典桥村,取到B厂正在使用的组合模具与投诉人的组合模具完全相同的证据和B厂用该组合模具工艺技术制作的与投诉人相同的玻璃钢门产品的证据。在与B厂的投资人钱某作的询问笔录中,钱某承认他厂现在用组合模具制作玻璃钢门的工艺技术与A厂(投诉人)的工艺技术完全相同,收集到B厂到253厂购买彩胶的发票证据,证明B厂与投诉人用料配方的相同。
三、办案体会
(一)全面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是办好本案的前提条件。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不能停留在简单的对照条款机械肤浅的理解上,而应该在学好民法、行政法、刑法及其相关诉讼法等基础上对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调整的法律关系,法律与相邻法律法规的关系,法条与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之间的正确理解、适法原则等,真正做到融会贯通,并学习和掌握好有关专业知识,这是办好专业性较强复杂案件的前提。案件承办人员对投诉书及有关材料应及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耐心倾听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尔后根据法律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的要件和相关的知识,思考和正确判断投诉人提出的商业秘密具体指的是什么?是不是符合法定的商业秘密构成的要件。并要求投诉人提交其独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证据,如果投诉人不能提供侵权入侵权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很重要,以利寻求调查取证的突破口。另外,还应根据案情的特点学习了解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本案投诉人在得知其组合模具技术于2006年5月9日已外泄,于2006年8月7日依法申请了专利,案件承办人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及时学习了解《专利法》等方面的知识,掌握了专利与商业秘密的关联、区别和各自的特征。根据《专利法》第24条规定,证明了投诉人的组合模具技术在申请之前6个月内虽然被人泄露和他人窃取,仍
然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这为确定投诉人的组合模具技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增加了一个有力证据。由于案件承办人员注意学习钻研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知识,围绕重点进行调查取证,取得了充分的事实证据,证明投诉人的商业秘密就是其组合模具工艺及用该模具制作产品的工艺技术制作方法、配方。
(二)科学取证是办好本案的基础。科学取证,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用科学技术手段取证,而是指根据案件的特点,用科学的理念,采取最佳的方法达到好的执法效果的取证。在本案调查取汪的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充分考虑到该案取证的难度,根据本案的特点采取“快、细、真”的取证方法,“快”就是调查取证的行动要及时、迅速快捷。案发后,案件承办人员立即赶赴B厂现场调取了B厂制作产品所购的材料发票和已制成的37扇成品玻璃钢门销往布勒设备(西安)有限公司的销售发票及账册,及时与B厂的投资人钱某作了询问笔录,取得了B厂与舒某接触后到投诉人的同一用料单位购买与投诉人相同的彩胶蜂窝纸等配方用料的证据。当第一现场未发现B厂窃取投诉人的组合模具技术这一物证时,案件承办人员又立即赶赴邻市陈典桥村B厂的实际制作加工场所,现场发现了B厂窃取投诉人的用组合模具技术制作玻璃钢门的实物,及时找受聘于B厂在陈典桥村为B厂从事玻璃钢门制作业务的赵某了解情况,制作询问笔录,以上证据证明陈典桥村的玻璃钢制作现场是B厂的事实,取得了B厂与投诉人相同的组合模具技术的证据及制成与投诉人相同产品的证据,由于我们抓住战机、一举突破,锁定了关键的证据;“细”就是调查取证要细致,不可粗枝大叶,在前后三次与舒某作询问笔录时,非常仔细地了解B厂的钱某是怎样利诱舒某的,舒某又如何到B厂的经营场所向其有关人员讲解、示范、操作投诉人组合模具的组合工艺技术过程的,其中泄露的技术关键点是什么,B厂许诺了多少报酬?实际得到多少报酬等。“真”就是去伪存真。在第一次找B厂的钱某作询问笔录时,钱某声称不认识投诉人的内部职工舒某,更不承认通过舒某获得与投诉人相同的组合模具的工艺技术,案件承办人员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请舒某到本局办公室,又第二次找钱某到本局办公室,在钱某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钱某才承认舒某到自己的厂里两次示范、讲解、操作投诉人组合模具的工艺技术,并承认2006年4月份与舒接触前B厂不懂得这方面技术的事实。
(三)应重视侵权人的辩护证据。侵权人在本案的调查取证阶段,包括听证程序过程中,为了证明自己不侵权不违法,千方百计寻找和收集大量相关的他们认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递交给案件承办机关,目的是逃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对此切不可将其拒之门外,或束之高阁,应清醒地认识到侵权人递交的这些证据将是他们收到处罚决定后提起复议、诉讼的理由,正确的做法是高度重视,认真对待,通过侵权人提交的这些辩护证据,查找案件承办人员在取证工作中没有考虑到的尚未取得的证据。重视侵权人的辩护证据,对提高办案质量,达到复议不改变,诉讼不败诉,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来源: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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