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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战“间谍”为何难究其刑责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

一公司副总侵犯商业秘密近日被判刑,此前十年因此罪获刑的仅1人

  庄 豪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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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宁海县法院宣判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宁波润合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徐某因侵犯商业秘密,除了赔偿经济损失、处罚金外,还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据了解,这是近十年来我市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刑的第二人。

  位于宁海的宁波润合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精细化工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徐某原为该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纺织印染助剂产品生产及开发。2008年6月,刚上任两个月的徐某接到了老东家杭州某公司蒋某的电话,要他帮忙把他厂里的产品质量提高一点。徐某想起当初“跳槽”到现在公司时与蒋某公司的劳动合同没到期,蒋某不仅没有为难他,还多发了他6个月的工资。徐某总觉得欠了蒋某一份人情。为还老东家的情,徐某利用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便利,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该公司“羊毛丝光平滑剂”等技术配方和生产工艺。后来,他违反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通过电话、当面告知及现场指导等方式,将配方及工艺泄露给蒋某。之后,蒋某的公司大量生产该产品,并推向市场,给润合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尽管庭审前徐某积极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并达成一次性支付52万元赔偿款的和解协议,但法院还是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中小企业特别是一些外贸企业,饱受商业秘密被侵犯之苦。

  据市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商会对400家中等以上规模的外贸企业调查,100%的企业有过商业秘密被侵犯的遭遇,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占三分之一。但令人遗憾的是,绝大多数侵犯商业秘密的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少部分仅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赔偿损失了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有据可查的此前仅1人。

  为何侵犯商业秘密的人难以受到刑事处罚?业内人士认为,一方面是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是现行法律存在一定的障碍。据了解,侵犯商业秘密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罪名,但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一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二是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失去竞争优势或市场)。业内人士认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这一定罪门槛较高,使一些案件无法进入刑事追究程序。同时,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也很困难。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侵权案件,要想司法机关介入,前提是当事人必须提交侵权证据。然而,被侵权人在一般情况下很难获得有效证据。同时,对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也很难认定,比如外贸企业的客户资源等是否算商业秘密很难界定。

  有关专家建议,企业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对涉密技术、资料等层层设防,保护自己。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紧密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侵权者曝光,增加违规违法者的失信成本。同时降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预侦查和立案的门槛,鼓励广大受害企业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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