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削弱前东家优势泄密一离职职工被判刑
本报讯 职工任某合同期满离职后,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带走,并透露给后来供职的新公司,导致新公司在青岛某企业的试机一次性取得成功,进而形成批量供应,给原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高淳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任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南京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任某的上诉。 任某原系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在该公司先后从事技术科技术员、质量检验员、市场部销售服务技术员等职,曾在红宝丽公司驻青岛办事处从事售后服务工作,主要客户是青岛某企业。2001年2月25日,任某与红宝丽公司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合同,次年8月31日,任某因劳动合同期满离开公司。其间,任某于2002年5月利用其在红宝丽公司技术中心工作之便,将该公司的技术配方、客户资料等108份文件资料下载至7张软盘内,并在离开红宝丽公司时带走该7张软盘及有关资料。 2002年9月,任某受聘于广东顺德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担任技术服务经理、市场部区域副经理,常驻青岛办事处。此后,任某在与青岛某企业联系公司组合聚醚产品试机过程中,将红宝丽公司的有关商业秘密以传真的形式告知某合成材料公司,使得公司的上述产品在青岛某企业试机一次性取得成功。自去年1月起,该公司开始为青岛某企业批量供应产品,至去年4月,销售收入共计550万余元,严重削弱了红宝丽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和潜力,高淳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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