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泄露企业秘密 内外“合作”发财梦破
扬州广陵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顺祥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周国防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勇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没收三人所有违法所得。 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内规模最大的新型仿生农药——拟除虫菊酯生产基地,技术力量十分雄厚,基于研制开发项目的特殊性,公司领导的法律意识自然也不差,但其员工张顺祥、周国防、王勇发财心切,竟违反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保守商业机密的约定,铤而走险,窃取公司技术机密,并将在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披露给常州某化工企业,非法获利35万元,给扬农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74万元。因涉及商业秘密,扬州广陵法院于近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3年8月下旬,从扬农公司辞职的王勇,从网上获悉常州某化工企业的电话后,即与该企业总经理张某取得联系。张某得知王勇参加过《加压丙烯醇酮转位工序操作规程》的技术流程后,便叫王勇到常州面谈。发财的机会岂能错过,王勇随即找到也已从扬农公司辞职的张顺祥,两人将资料整理后输进了电脑,并拷贝成软盘。同年9月初,王张二人带着软盘,一起到常州,将整理的醇酮加压资料卖给了张某,得款5万元后,两人平分。在与张某交谈期间,张顺祥应在扬农公司技术科任分析员的周国防的要求,询问张某是否需要四氟苯菊酯、七氟苯菊酯的资料,张某当然求之不得。同年9月中旬,周国防即从扬农公司电脑上拷贝了有关四氟苯菊酯、七氟苯菊酯的相关资料,交给了张顺祥。张顺祥将资料制作成软盘,于当月下旬交给了张某。一回到扬州,张顺祥就让周国防想办法弄更详细的资料,周国防便将从扬农公司技术科实验室拿到的实验室原始记录和自己整理的手稿交给了张顺祥。同年10月初,张某又拿到了上述资料。随后,周国防又按照张顺祥的要求,到扬农公司技术科窃取四氟苯二腈、四氟双酸等小样。张顺祥立即将这些小样及自己整理的一份甲醚技术资料交给了张某,这次他得到了30万元的“报酬”。拿到钱后,张顺祥分给周国防3万元,并给其买了一部价值1000余元的手机。同年11月下旬,张周二人到常州帮该化工企业做试验失败。同年11月29日,周国防在扬农公司窃取四氟对苯二酯样品时被发现。 案发后,周国防交待了自己和张顺祥共同犯罪的事实,并向警方提供了张顺祥的暂住地的详细地址。警方据此将张顺祥抓获归案。张顺祥又交待了自己和王勇共同犯罪的事实,并协助警方将王勇抓获。随后,张顺祥、周国防、王勇各退出赃款23.68万元、3万元、1.1万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三被告人泄露的四氟苯菊酯、七氟苯菊酯、醇酮加压资料所记载的技术信息整体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该资料与扬农公司的四氟苯菊酯、七氟苯菊酯、醇酮加压资料所记载的技术信息相比较,在反映路线、反映条件、物料及投入量、收率、反映后处理等方面,除个别反应后处理试剂略有差异外,其他均相同。经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扬农公司醇酮加压的研发费用为59万余元,四氟苯菊酯的研发费用为303万余元,七氟苯菊酯的研发费用为1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顺祥、周国防、王勇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其中被告人周国防利用在扬农公司工作的便利条件,窃取扬农公司的商业秘密,并由被告人张顺祥披露给他人,被告人王勇将其在扬农公司工作期间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与被告人张顺祥共同披露给他人,给扬农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此,扬州广陵法院于近日做出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商业秘密的价值就在于其保密性,商业秘密一旦披露被他人掌握,对权利人来说,价值就会减少甚至丧失。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包括直接损失和权利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不能仅仅以直接损失的数额为标准,还应当重点考虑研制开发等直接因素。本案中,扬农公司对商业秘密的研制开发投入了大量的费用,其中扬农公司还花巨资向北京购买了四氟苯菊酯的专利技术,可见,三被告人的行为给扬农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依法应当定罪处罚。
(作者:,来源:)-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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