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下蛋、鸡飞蛋打 五名侵犯商业秘密者被判刑
1999年2月3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朱志强等5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一、有利可图: 周晓峰是深圳同洲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同洲)驻广州办事处员工,他和在广州天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天意达)就职的朱志强,在各自的业务活动中发现LED电子显示屏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和可观的利润,便产生了两人合伙经营的念头,并于1996年12月瞒着各自公司在广州注册成立了广东同洲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同洲),有意混淆与“深圳同洲”的关系,并企图利用“深圳同洲”的市场、品牌和技术获得发展。在“广东同洲”的筹备工作基本就绪后,周晓峰并没有脱离“深圳同洲”,而是利用双重身份,着手为“广东同洲”承揽LED电子显示屏的维修和制造业务。1997年1月,周晓峰以高薪为诱,动员通晓部分“深圳同洲”技术的该公司总工程师助理刘哲存为“广东同洲”工作。1997年3月,周晓峰承接了两个制屏工程后,再次请求和催促刘哲存前去相助,同时指使刘哲存从“深圳同洲”拿两块证券控制卡去“广东同洲”应急。 刘哲存在为“深圳同洲”完成上海某工程后,即打电话向“深圳同洲”辞职,于1997年4月去了“广东同洲”,并按周晓峰的要求私自截留并带去了其在上海施工所剩的“深圳同洲”的两块证券屏显示卡(价值1.4万元,后因被“深圳同洲”发觉而退还)。刘哲存在“广东同洲”工作期间,还利用其在“深圳同洲”工作时所掌握的该公司生产LED电子显示屏的技术和朱德雄处获得的“深圳同洲”LED电子显示系统的技术资料,与周晓峰一起在广州大量复制“深圳同洲”的电子显示屏集成电路板,并将其使用于周晓峰接的总造价为61万的3个显示屏工程。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广州周晓峰和刘哲存的住处搜缴的剩余复制板、卡价值达人民币14.2万多元。 二、非法窃取: 就在周晓峰积极筹建“广东同洲”的同时,朱志强也在“天意达”开始利用该公司资金和环境获取“深圳同洲”LED电子显示技术。1996年10月朱志强请求“深圳同洲”的工程师朱德雄和刘哲存为其提供“深圳同洲”的技术及技术信息。同年11月,朱志强通过朱德雄得知“深圳同洲”生产LED电子显示屏的主要制板单位是深圳乙有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乙有公司)后,便于1996年底到1997年5月间,多次诱使并伙同身为“乙有公司”工程部主管谢志升,违反该公司关于客户技术资料保密的规定,利用谢志升的工作之便,秘密复制了“深圳同洲”的各类集成电路板共计17种1087块,其中技术含量价值人民币122万多元。朱志强伙同谢志升在“乙有公司”窃取“深圳同洲”的制板资料并大肆复制成电路板、卡后,在“天意达”承接的LED电子显示屏工程中大量使用以牟利。至案发时止,朱志强共利用所窃取的“深圳同洲”的有关技术承接了5个显示屏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27.69万元,其中个人从中提成6万多元。 1996年8月的一个晚上,朱德雄擅自与“深圳同洲”负责值班的员工在总工程师办公室看影碟时,发现总工程师的专用的电脑后盖未关。朱德雄知道该电脑硬盘中存有公司的核心技术,为了学习和掌握这些按公司规定其无权接触的技术,朱德雄便趁人不注意,将电脑中的硬盘悄悄取出,将其中的信息通过其他电脑全部拷入自己的硬盘中,再将原硬盘放回总工程师的电脑中。因而,朱德雄获取了“深圳同洲”LED电子显示系统的几乎全部技术信息,技术评估价值人民币370余万元,其中包括该公司最核心的技术秘密GAL方程。朱德雄秘密复制了上述技术信息后,于1996年11月又将该信息资料再次让刘哲存加以复制,1997年1月至4月按朱志强的要求,朱德雄利用所窃取的核心技术信息,用朱志强提供的编程器先后为朱志强烧制了证券屏GAL方程芯片12块,价值人民币4.4万余元,为刘哲存烧制了该芯片两块。1997年5月14日,朱德雄为了帮助朱志强调试视频屏板,利用工作之便从“深圳同洲”仓库内暗自拿出II型CGA采样电路板和III型视频屏多媒体采样卡电路板各1块作对照参考之用。 1998年6月30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朱志强、谢志升、朱德雄、刘哲存、周晓峰5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法院判决: 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认为朱志强、谢志升、朱德雄、刘哲存、周晓峰,无视国家法律,窃取权利人深圳市同洲电子有限公司的技术秘密,并将窃取或非法获取的技术秘密大肆用于承接工程牟利,或将所窃技术秘密向他人披露,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他们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被窃取的技术秘密的各种载体已大部分追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再鉴于他们均系初犯,且已认识到所作所为的违法性,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 1999年2月3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5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分别判处朱志强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谢志升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朱德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处罚金2万元;刘哲存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周晓峰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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