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公司资源“干私活”犯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首例侵犯案一审判了六年
俞某2000年7月进入宁波某外贸公司,担任外销业务员。2004年底,俞某被提拔为出口部经理,同时把握了大量商业秘密。2005年2月,公司和他签订保密协议。但此后俞某以妻子姚某的名义,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杰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他利用在公司把握的客户资料、产品价格等商业秘密及职务便利,将自己的外贸公司介绍给原公司的三家国外客户公司,转移了部分业务给自己经营。
北仑区人民法院今年8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俞某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侵犯通信自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这是宁波有史以来首例因侵犯商业秘密而获刑的案子。
公安将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
作为提案人之一,宁波市政协委员、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费震宇律师对商业秘密侵权问题关注已久。“许多外贸企业的业务人员,学校毕业来到公司,在把握了外贸经验,把握了公司的客户资料后离开公司。”费震宇说,企业该做的有两方面:一是签订保密协议,对哪些属于商业秘密、职工涉密的范围与具体种类性质等内容应作详尽的规定;第二便是假如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事件,企业不能一味息事宁人,北仑的案子就是很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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