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阋于墙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大多是家族式管理。现实中有很多案件,都是因亲朋好友为一己之私,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违背信任关系或合同约定披露商业秘密,从而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兄弟同室操戈的案件。此案告诫企业经营者:即使有血缘关系的管理人员,也不应碍于情面疏于管理,造成企业商业秘密外流。前方办厂“后院起火” 2007年7月,上海烈日当头,微风中夹带着热浪。下午,我正与助手分析一桩商业秘密纠纷案的关键点时,电话铃响起,一名中年男子称,他遇到一件棘手的商业秘密案件,希望我能帮忙。因手头有急事,我约他晚上到律师事务所详谈。 刚过5点,助手通知有客人,原来那名男子放下电话,就与同伴从附近的酒店赶来,可见其急切的心情。其中一位略显苍老的男子,自称是浙江省浙西模具厂(以下简称“模具厂”)厂长宝林。据介绍,他从1993年左右开始研制用于碾磨硅片的行星轮,经过多年改进,形成现在性能领先国内同类产品的行星轮。为保持技术优势,宝林对该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 西汉是宝林同母异父的弟弟,2002年3月下岗后赋闲在家,宝林将其安排到模具厂任销售经理。宝林对这个弟弟非常信任,将管理和市场方面的事务全部交由西汉打理。 2007年3月31日,西汉提出要离开模具厂,并在宝林的要求下于2007年4月30日与模具厂签订了补助合约:模具厂支付西汉100万元的补助金,西汉承诺在离厂后不生产经营模具厂的同类产品。如果违约,西汉须退回全部补助金,并承担模具厂的经济损失。 签订协议当日,西汉正式离开模具厂,并将客户名单的资料原件以及行星轮技术图纸资料悉数带走。不久,西汉以他人名义开办浙江汉胜模具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汉胜公司”),生产与模具厂相同的产品——行星轮,并将行星轮销给模具厂的老客户,同时,还诱使模具厂多名技术骨干跳槽。 律师支招取证技巧 根据宝林的叙述,我认为对本案中的几个主要问题需要加以明确: 1.本案中的商业秘密包括两个方面:技术秘密和客户名单。其中,技术秘密是宝林多年研发而成,客户名单是模具厂多年经营而积累下来的特定客户。这些信息的实用性和价值性毋庸置疑,但其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模具厂是否对这些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还需进一步取证。 2.西汉的侵权行为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带走技术秘密,允许汉胜公司使用原模具厂的技术秘密生产行星轮;其二,带走客户名单,并利用模具厂的客户名单,将汉胜公司产品销往模具厂的老客户;其三,西汉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从模具厂挖走人才。 但是,西汉是否带走技术秘密材料和客户名单,并允许汉胜公司使用这些商业秘密,以及如何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挖走人才,都需证据支持。 3.汉胜公司是否采用模具厂的技术秘密生产行星轮,以及如何证明其利用模具厂的客户名单进行销售,也需证据支持。 取证宜早不宜迟,我建议宝林回去后可以先向模具厂所在的某县工商局申请行政保护。因为在商业秘密案件中,通过工商部门能够较快地获得证据。再者,工商部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限较短,既可通过行政处罚打击西汉的侵权行为,也可为日后的诉讼提供证据支持。 听完我的分析后,宝林长舒一口气。他被此事折磨得焦头烂额,现在已清楚,当务之急是收集上述证据,紧锁的眉头逐渐展开。 行政处罚帮了大忙 不久,我带着助手王律师乘车到模具厂。进入厂房,斑驳的墙壁上挂着各式各样的碾磨轮,厂房中间放置着十几台碾磨机,但只有一台机器开着,其余都已停产,模具厂原先的辉煌和现在萧条的鲜明对比,更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客户名单和技术秘密的流失,对模具厂造成的严重损失。 在我们的帮助下,模具厂于2007年8月1日向某县工商局提交了投诉书,投诉西汉和汉胜公司侵犯模具厂商业秘密。某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后,于2007年8月8日对宝林进行询问,并先后两次对西汉进行询问调查。西汉承认自己在2002年3月至2007年4月30日期间,在模具厂从事原材料采购、市场营销工作,并全面掌握了模具厂的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不久,模具厂根据签订补助合约,已先期支付给他15万元。他同时承认,于2007年5月20日到汉胜公司从事“行星轮”的营销工作,并由他向模具厂的老客户销售行星轮。 2007年8月9日、10日,某县工商局对模具厂的职工张小丽、王佳红、齐方进行了询问调查,证明模具厂对相关人员曾明确提出过保密要求。 2007年8月21日,某县工商局对汉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侯军进行调查询问,证明西汉在汉胜公司工作,负责行星轮的销售。2007年8月22日,某县工商局对汉胜公司的生产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拍摄大量现场照片,证明汉胜公司生产行星轮的事实。 2007年9月18日,某县工商局对汉胜公司的财务会计凭证进行检查,获得汉胜公司相关财务报表,证明汉胜公司通过西汉向模具厂的老客户销售了价值12万余元行星轮的事实;同时,汉胜公司提供了《汉胜公司工资计算表(正式工)》,证明西汉曾在2007年以员工身份领取工资的事实。 2008年6月16日,某县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西汉和汉胜公司分别罚款2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3个月内,西汉以及汉胜公司未提起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到此,可以说有了一个良好的开局,但接下来的事情将更为复杂和艰巨。 提起违约之诉规避取证难 转眼到了2009年春天,宝林决定对西汉及汉胜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我看出他多少有点无奈,毕竟一奶同胞对簿公堂,令人感慨。 针对案件的进展,我向宝林建议:“鉴于现在行星轮的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有待于专家鉴定,需假以时日。兵贵神速,我们可先提起违约诉讼,诉请法院追究西汉违背‘不生产经营模具厂的同类产品’约定的违约责任,这既可避开涉案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争议焦点,又能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 听了我的分析,宝林的脸上终于露出一点笑容,他说:“朱律师,我现在想明白了,虽然家丑不可外扬,但权利受到侵害就应该得到保护。” 2009年3月27日,我的助手王律师携带相关证据,就西汉违约一案前往县法院立案。因违约之诉不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立案成功。 2009年4月1日,我们向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请求鉴定模具厂“行星轮或行星轮系列产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是否含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2009年4月28日,我们收到了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的检索报告,报告认为该技术在2007年4月30日以前没有被公开过。技术专家在此基础上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报告:模具厂的行星轮技术在2007年5月前(即西汉离开模具厂的时间),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鉴定报告一出,我们立即启动对技术价值的评估,评估结果是:仅技术工艺一项就价值145万元。看来,加上经营信息和其他费用,我们提出200万元赔偿是合理的。 与此同时,从县法院传来消息:该案涉及商业秘密,决定将其移送至市中级法院。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集中精力做好商业秘密诉讼。 兄弟二人握手言和 2009年9月下旬,中级法院通知开庭审理本案。庭审历时整整一天,因双方证据材料较多,法庭调查阶段耗时最长,但最让人紧张的,仍是双方之间的发问和辩论。 王律师首先向尚锐(被告二,原模具厂技术人员,后跳槽至汉胜公司)发问:“在进入模具厂之前,你熟悉行星轮的生产技术吗?” 尚锐回答说:“不熟悉,这都是模具厂厂长宝林传授给我的。” “既然你在原、被告单位都从事过技术工作,那么请向法庭说明两家单位的行星轮制造技术有何差别?”王律师进一步问道。 “几乎没有差别。”尚锐的回答对被告来说无疑是致命的。 最后,王律师又向被告汉胜公司发问:“汉胜公司于2007年5月底成立,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就已经完成了行星轮的研发、制造、试用、销售工作,请问汉胜公司的行星轮技术从何而来?” 被告方及其律师显然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只能以“拒绝回答”敷衍。 王律师的发问结束,对方没有实质性问题向原告发问,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王律师首先依据法庭调查所查明的事实及双方提交的证据,从商业秘密的构成、侵权行为的表现、损害赔偿的依据等方面全面陈述了原告方的观点。对方律师立刻起身反击:“原告所谓的客户名单是完全可以通过公共领域获得,有何秘密可言?” 王律师亦不示弱:“对方律师显然混淆了客户名单和客户名称的概念。前者是包括客户名称在内的客户地址、联系方式、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非公知的信息,而后者仅指客户的企业名称或字号。原告与这些客户之间关于行星轮产品的需求数量、产品价格、产品规格、交易习惯等,是在长期合作中积累起来的商业信息,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应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 在双方最后陈词后,审判长宣布进入调解程序,由于双方积怨已深,一时难以进行。我倒以为,调解结案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对双方都有利。后来,在法官及双方律师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汉胜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利用模具厂的生产工艺、技术生产行星轮及类似产品,不得利用模具厂的客户信息销售行星轮及类似产品;汉胜公司于2010年1月31日前支付模具厂赔偿金25万元;解除模具厂与被告西汉签订的补助合约,西汉于2010年1月31日前返还模具厂15万元。(文中涉及单位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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