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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审结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

曾经引起各界广泛关注的北京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日前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无罪。 据了解,此案原审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张某原系北京金益康新技术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并曾负责GPMS和YKHRMS软件的设计与开发工作。1998年12月24日,张某与所在原金益康公司签订了一份非披露协议,约定雇员在被公司雇用期间和之后的任何时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使用或复制公司的“保密信息”。“保密信息”一词应包括保密或专有的技术、财务、市场、生产、经销以及其他业务信息和贸易机密,包括创意、技巧、工序、方法、系统、设计、成本数据、计算机程序、格式、开发和实验工作、客户和供应商,以及从其他方得到的应有义务对其保密的任何信息。1999年3月,张某从金益康公司辞职后,到其妻王某创办的世纪软件公司担任软件开发部经理,并主持进行了人事劳资管理系统HRP2000软件的研制开发工作。该软件与金益康公司的GPMS和YKHRMS软件功能相同,界面相似。2000年1月6日,金益康公司认为世纪软件公司的HRP2000软件使用了该公司的GPMS和YKHRMS软件的商业秘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王某、张某查获。王某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后,于2000年5月17日成立了信达软件公司,继续生产、销售HRP2000软件,直至被公安机关再次查封。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北京益康世纪软件有限公司无罪,被告单位北京益康信达软件有限公司无罪,被告人王某、张某无罪。 海淀人民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支持抗诉,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合议庭公开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虽然开发、销售了与GPMS、YKHRMS软件功能相同、界面相似的软件,但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在已公知的内容中包含非有公知技术的情况下,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能成立。故依法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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