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张软盘和22份文件中的秘密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法院审理县检察院指挥任小俊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于2005年2月2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任小俊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脑软盘予以没收。任小俊不服该判决,遂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南京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过审理,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了维持原判决的决定。此前的2004年5月31日,任小俊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逮捕,2005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直到南京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场持续了一年多的商业秘密侵权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
任小俊是江苏省高淳县人,被刑事拘留前,服务于广东顺德容威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威公司),任硬泡技术服务经理、市场部区域副经理。他原是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宝丽公司,在江苏高淳县)职工。他犯的“事”,就是在他从老东家跳槽到新东家时发生的。
任小俊是1994年进红宝丽公司的,做过技术员、质检员和市场部销售技术服务员等职,曾在红宝丽公司驻青岛办事处从事售后服务工作,主要客户是青岛海尔。2001年2月25日,任小俊与红宝丽公司签订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合同,2002年8月劳动合同期满后便离开了红宝丽公司。然而,他不是空着手离开老东家的。任小俊离开前曾在红宝丽公司技术中心工作,2002年5月,他利用工作之便,采取电脑软盘下载的的方法,将红宝丽公司的技术配方、生产工艺、客户资料等108份文件资料复制下载到7张电脑软盘以及他私底下收集的红宝丽公司技术、工艺资料。同年9月,任小俊受聘于广东顺德容威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任硬泡技术服务经理、市场部区域副经理,常驻山东青岛办事处。
任小俊受聘于容威公司后,在与青岛海尔联系容威公司141b组合聚醚产品试机过程中,先后于2003年7月15日、8月13日以传真的形式告知容威公司,海尔平度生产线为老线,流动性可能是一个关键,此后,容威公司的 141b组合聚醚产品在青岛海尔试机一次性取得成功。从2004年1月起,容威公司开始为青岛海尔批量供应141b产品,至2004年4月,销售收入计5541797.80元,造成生产相同产品的红宝丽公司经济损失812427.55元。
红宝丽公司的市场销售人员发现任小俊服务于同行企业容威公司,并从事侵害本公司利益的不法行为后,曾经于同年9月和次年9月两次向公司反映情况。与此同时,红宝丽公司的主要产品在向一些大客户销售时遇到很大阻力,其中一些产品竞争力明显丧失,造成很大被动。红宝丽公司迫于市场的压力,遂展开先期调查,在掌握了有利证据后,便向公安部门报了案。
公安机关于2004年3月12日查获了这7张软盘,并于4月22日在青岛容威公司办事处搜查时查获了属于红宝丽公司的22份技术、工艺资料。经江苏省技术市场技术鉴定服务中心鉴定,红宝丽公司为海尔电冰箱生产线配套供应的141b组合聚醚的反应特性属不为公众所知悉技术信息。任小俊带走的红宝丽公司的上述资料,经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鉴定,红宝丽公司所主张的《H626改进措施分析报告》、《H626环/异戊烷快速脱模试验报告》、《青岛海尔胆顶不平问题的解决措施》等文件,应认定为非公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文件,任小俊持有的7张电脑软盘内存储的相关文件与红宝丽公司的相关文件内容相同。
据红宝丽公司调查,2002年12月至2003年5月,任小俊先后多次向红宝丽公司技术员王夏春等人索取红宝丽公司生产低K值(导热系数)环戊烷降低K值的方法和现有K值水平,以获取相关商业秘密。2003年10月,任小俊将容威公司的低K值环戊烷产品送至青岛海尔检测,经检测合格,但未通过小批量试机,亦未形成销售。期间,任小俊还向王夏春索取红宝丽公司生产青岛惠邦全水板材配方和H4110单体聚醚的成本价格,造成红宝丽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610438.42元。经南京永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红宝丽公司的低K值环戊烷组合型聚醚的研制开发费用为1478889.28元。经江苏省技术市场技术鉴定服务中心鉴定,红宝丽公司研制开发的低K值环戊烷型组合型聚醚的配方体系、工艺控制参数属不为公众所知悉技术信息,红宝丽公司研制开发的青岛惠邦全水板材用组合聚醚配方属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高淳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红宝丽公司为青岛海尔冰箱生产配套供应的相关141b产品的配方体系、工艺参数及其反应特性属不为公众所知悉技术信息,能为红宝丽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且红宝丽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属于红宝丽公司的商业秘密。而被告人任小俊在红宝丽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工作之便,采取电脑软盘下载的方法,窃取红宝丽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违反其与红宝丽公司签定的商业秘密合同约定,在离开该公司时带走上述资料,后又向容威公司披露红宝丽公司的141b组合聚醚产品在青岛海尔生产线形成的反应特性中的流动性,致使容威公司的141b组合聚醚产品在青岛海尔试机一次性取得成功,此后,容威公司与青岛海尔就141b产品形成批量供应,给红宝丽公司造成经济损失81万余元。被告人任小俊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任小俊在离开公司后曾向红宝丽公司有有关技术人员打听红宝丽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容威公司的低K值环戊烷产品也没有与青岛海尔形成业务关系,没有给红宝丽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不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鉴于被告人任小俊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任小俊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脑软盘予以没收。
宣判后,任小俊不服,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任小俊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他没有向容威公司披露红宝丽公司组合聚醚产品在青岛海尔生产线形成的特有的流动性;2、流动性不是反应特性中的一部分;3、红宝丽公司在本案中也没有损失,故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认为: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没有证据证明任小俊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过其电脑软盘中的任何资料,没有证据证明任小俊使用过电脑软盘中的任何资料,也没有证据证明红宝丽公司因电脑软盘而遭受重大损失,更没能证据证明任何第三方从电脑软盘中获得过利益,缺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要件。2、一审中,没有证据证明传真中的内容来自于任小俊下载的软盘,没有证据证明传真中的内容是红宝丽公司141b组合聚醚产品在海尔生产线形成的特有属性。对流动性的注意来自于任小俊个人的判断,与红宝丽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传真的内容与红宝丽公司在海尔生产线形成的特有的反应特性没有关系。
南京市中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相同,认定该案犯罪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人民法院庭审质证、认证,在市中院审理期间任小俊也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市中院对原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南京市中院认为,上诉人任小俊利用工作之便,采取电脑软盘下载的方法,窃取红宝丽公司有商业秘密,并违反其与红宝丽公司签定商业秘密合同的约定,在离开该公司时带走上述资料,后又向容威公司披露红宝丽公司141b组合聚醚产品在青岛海尔生产线形成的反应特性中的流动性,致使容威公司的141b组合聚醚产品在青岛海尔试机一次性取得成功,此后,容威公司与青岛海尔就141b产品形成批量供应,给红宝丽公司造成经济损失81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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