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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朋友”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2002年4月23日,江苏省徐州市工商局经济监督检查支队根据举报反映徐州市邦普阻尼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邦普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一事,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就在工商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职工骆化程和司徒芮江还在装配阻尼体减震器。 工商人员同时发现,现场三套弹性阻尼减震器均系北京阻尼体中心的产品。司徒芮江称这是他分别从内蒙古包头钢铁厂和北京阻尼体中心趁人不注意时带出来的,同时带出来的还有从北京阻尼体中心辞职时的大量技术图纸以及在北京阻尼体中心工作期间储存在电脑中的技术资料和产品报价单等,但司徒芮江坚称他们并未使用这些涉密商业资料。 更令人吃惊的是,当检查人员将已被扣留的旅行箱打开检查时,发现箱内有北京阻尼体中心不同型号的减震器图纸、加盖北京阻尼体中心公章的白纸、产品合格证、与客户之间有关技术资料的往来信函复印件等。 2002年8月14日,鉴于徐州邦普公司和骆化程、司徒芮江二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徐州市工商局在对徐州邦普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对骆化程和司徒芮江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将该案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徐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侦查。 同学 骆化程与吴竣卓是大学时的同班同学,毕业分配后虽不在一个单位工作,但互相之间始终保持着联系,常有来往。 1993年9月,吴竣卓大学毕业,1995年4月,在一家集团公司任江苏常州分公司总经理。同年11月前后,偶遇北京新乐冶金液压设备联合公司总经理后,得知其公司正在筹备开发阻尼体减震器项目,遂受其之邀又改任该公司开发部经理。1996年3月生产出了第一批适合中国冶金企业使用的BTH系列弹性阻尼体减震器。1997年4月,吴竣卓与公司协商承包技术开发部,承担BTH系列减震器项目的所有债权、债务,并注册成立了北京阻尼体中心独立运作。 骆化程大学毕业后在北京机电研究院从事机电研究工作,环境比较宽松。当他得知吴竣卓单打独斗地开发生产BTH系列弹性阻尼体减震器后,经常到北京阻尼体中心去帮忙。1998年4月,骆化程一边应付研究院的工作,一边为北京阻尼体中心跑跑销售、发货、接待一类的事。直到2000年8月,骆化程因连续旷工受到了单位的处理,才正式把工作关系转到北京阻尼体中心任销售部主任。 跳槽 骆化程从1998年4月开始在北京阻尼体中心帮忙,到2000年8月正式调入该中心任销售部主任期间,双方并没有办理相关的用工手续。2001年5月,吴竣卓通知骆化程签订劳动合同,尽管合同中已经有了“故意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甲方重大损失者,甲方可无条件地解除合同,且不予任何形式的赔偿”条款,但骆化程还是应吴竣卓员工必须遵守中心技术及商业秘密规定的要求,写下了一份“本人保证遵守中心有关技术及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本人保证在离开中心3年内不从事与中心经销产品有关的任何工作”的保证书。与此同时,骆化程与吴竣卓的朋友关系转变成了雇主与雇工的关系。 吴竣卓创办北京阻尼体中心之初仅有4家客户,后来经过市场调查和开发,逐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固定并独立的客户群体。到2000年初,北京阻尼体中心已有53家客户,大约有110多条生产线使用该中心产品,北京阻尼体中心由此发展成了一个集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科技型企业实体。与此同时,骆化程也通过产品销售这一职务便利发现这是一块蕴涵潜力很大的蛋糕,于是便有了另起炉灶的想法。 2000年春节期间,骆化程在与朋友聚会时正巧碰上了原来的老邻居、初中时的同学蒋吉翔。两人商量共同注册成立一个公司生产北京阻尼体中心的产品。骆化程推荐同在北京阻尼体中心任技术部主任的司徒芮江负责技术工作。在此后的几个月时间内,骆化程、蒋吉翔和司徒芮江三人多次在一起商量筹办公司的事,最后决定由蒋吉翔出资17万元、骆化程和司徒芮江各出资16.5万元在江苏徐州共同注册成立公司生产北京阻尼体中心产品,公司的名称为“徐州邦普阻尼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注册公司以及公司的全盘事务均由蒋吉翔负责,骆化程负责技术,司徒芮江负责销售。 2000年10月,骆化程和蒋吉翔携带一块从北京阻尼体中心废件上抠出来的像胶卷盒那么大小的弹性阻尼体去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进行性能测试。与此同时,蒋吉翔还积极落实在徐州成立公司的选址以及公司的注册登记工作。2001年2月,司徒芮江与北京阻尼体中心合同到期,在未经中心同意的情况下将北京阻尼体中心的部分图纸、客户资料、合同目录、使用目录、产品材质说明、计算公式等相关资料存储到软盘或硬盘内投奔蒋吉翔。2001年7月,徐州邦普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在此期间,因为骆化程因连续旷工两个月而被北京阻尼体中心开除。2002年2月,骆化程带着一本记录北京阻尼体中心客户资料的笔记本正式来到了徐州邦普公司。 违约 骆化程、司徒芮江、蒋吉翔共同注册成立的徐州邦普公司生产、销售与北京阻尼体中心相同的产品,均构成了对北京阻尼体中心商业秘密的侵犯。但即便如此,警方立案后还是委托国家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对涉案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技术鉴定,经鉴定结论为:“如无相反证据,北京市阻尼体中心所主张的弹性阻尼体胶体配方、技术图纸、冲压工艺、计算公式中包含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即非公知技术信息。”这就是说,徐州邦普公司侵犯北京阻尼体中心的商业秘密已确凿无疑。 对于是否侵犯了北京阻尼体中心的商业秘密,骆化程的辩解是双方生产的虽然是同类产品,但徐州邦普公司的产品从外观、密封到胶体配方都比北京阻尼体中心的大有改进;司徒芮江则认为北京阻尼体中心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保证商业秘密条款不公平也不合理,因而自己带走的那些资料只不过是自己的工作记录,实际上并没有用于徐州邦普公司的生产和销售,没有构成对北京阻尼体中心商业秘密的侵害;而蒋吉翔则表明自己从不过问生产、销售方面的事,故而不知道是否侵犯了北京阻尼体中心的商业秘密。 据警方调查,骆化程等人自2001年7月成立徐州邦普公司,通过窃取北京阻尼体中心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事生产与北京阻尼体中心相同的产品,并向北京阻尼体中心供应商低价推销同类产品以来,共计造成北京阻尼体中心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20余万元。 苦果 2003年8月29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骆化程、蒋吉翔、司徒芮江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徐州市泉山区法院遂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0年初至2002年,被告人骆化程、司徒芮江在担任北京阻尼体中心销售部主任及技术部主任期间,与被告人蒋吉翔预谋,由被告人骆化程、司徒芮江窃取北京阻尼体中心商业秘密,被告人蒋吉翔筹资共同成立徐州邦普阻尼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被告人骆化程、司徒芮江违反保守北京阻尼体中心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该公司产品技术资料及经营信息。于2001年7月三被告人成立了徐州邦普阻尼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并利用窃取北京阻尼体中心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从事生产与北京阻尼体中心相同的阻尼体减震器产品,并向北京阻尼体中心供应商低价报价,销售同类产品,造成北京阻尼体中心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法庭经过庭审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被告人骆化程的辩护人还提供书证证实邦普公司弹性阻尼减震器自紧密封装置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实用新型专利,科技日报社等单位邀请骆化程作该技术推广的函等证据。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三被告人窃取北京阻尼体中心生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违反保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与北京阻尼体中心的相同产品,造成该中心严重的经济损失这一犯罪事实,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三被告人对该产品进行了部分改良,不影响对其侵犯北京阻尼体中心商业秘密的认定。 2003年12月4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骆化程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蒋吉翔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司徒芮江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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