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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先行 打工学技术 再立山头抢市场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本报讯 日前,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先在他人公司打工,在掌握该公司实用新型产品的制作技术、工作原理及市场销售信息后,又自立山头生产同样产品的李景斌一审败诉。 北京慧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民营科技企业,其主要产品有各种玻璃钢制品、空调冷暖设备等。1997年5月,顺义区农民李景斌在未与慧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即到慧怡公司工作,经简单培训即担任业务员,负责推销产品。1998年10月,北京市中天种猪场与慧怡公司建立了使用慧怡公司新研制的畜禽舍用空调的供货关系。李景斌与慧怡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前往考察,联系安装及订货,从中掌握了全部畜禽舍用空调的安装技术要求、价格及市场需求情况,并了解该空调的一般制作技术及工作原理。1999年2月,慧怡公司将畜禽舍用空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12月17日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 1999年4月29日,李景斌未提任何理由、未经慧怡公司同意即自动离职,另立山头,按慧怡公司研制的畜禽舍用空调外形及送风原理试生产畜禽舍用空调,并搜集能够得到的信息资料。同年6月初,李景斌请来慧怡公司离职副厂长做技术指导。同时,李景斌到与慧怡公司有供货关系的北京市中天种猪场,低价推销自己生产的畜禽舍用空调。中天种猪场得知此价格比慧怡公司的产品价格每台(套)低2000元后,同意购买李景斌的产品。李景斌开始批量生产畜禽舍用空调。 慧怡公司于1999年6月向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将自己原以每台(套)1万元价格向中天种猪销售的畜禽舍用空调降至每台(套)8000元。为此,慧怡公司损失13.2万元。1999年7月30日,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 一、李景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李景斌赔偿慧怡公司经济损失5.2万元(李景斌向猪场供应空调26台(套)的损失)。 对此,李不服,向顺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未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顺义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景斌的行为侵犯了慧怡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慧怡公司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遂依法判决李景斌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北京慧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同类产品实用新型畜禽舍用空调;赔偿其经济损失13.2万元。李景斌不服判决,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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