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力元”公司侵犯“健人”公司专利、商业秘密
在中国的海产品养殖业中,海参被认为是最为奇妙、营养价值最高的海洋生物之一。据科学家研究证实,海参诞生于远古时代的前寒武纪,距今已有6亿年的历史。生长在茫茫大海深处的这种貌丑体笨、身柔无目的物种,虽经过数亿年山崩地裂、乾坤轮回的考验,仍顽强地生存下来,这本身就是个奇迹。 成功的开发 中国的海洋生物学家和医学家早就发现,海参有许多奇特的生物优势。比如,海参有一种“分身术”,可以将自己的身体分成数段,而每一段在数日之后即可新生成一个整体。再比如,在被捕捞之后,即使死去很长时间也不会腐烂变质,这种“金刚不坏”的特性是别的生物所罕见的。还有,海参的“抗缺氧”能力令人叫绝,即使将其埋在泥沙中数天,仍能存活。 正是由于这些特性,我国古代医学著作中就提到了海参的药用价值。《本草丛新》、《本草纲目拾遗》、《药性考》等分别记载,海参“可补肾益精,壮阳疗痿”、“润五脏,滋精利水”、能“生百脉血”、“除劳祛疾”等等。 上个世纪90年代初,山东威海一个叫方华的研究人员,在没有国家课题、没有外界投资的情况下开始了对海参产品的深度开发。他研究的目的,是要改变传统烹调食用的方法,用一种科学的工艺加工海参,提取海参中最富营养价值的活性成分,使海参成为一种便于食用,易于为人体所吸收的营养保健品。 经过反复的实验研究,方华成功地开发出一种利用鲜海参酶解技术加工“高活性海参液”的工艺,并获得了国家发明专利。此后,方华的弟弟方健人筹措大量资金,创办了山东健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生产了“活性海参口服液”、“活性海参胶囊”等系列产品。 祸起萧墙 威海是我国著名的海参产区,海参养殖业十分发达。丰富的原料资源,再加上先进的工艺技术,使“健人”企业在短短几年中顺风顺水地发展起来。产品不仅经销国内各大城市而且出口到韩国、日本、东南亚和港澳地区。 然而,正如柔弱的海参在大海中总要受到各种天敌的伤害一样,“健人”企业在其发展正红火的时候也意外地遇到了麻烦。 据方健人介绍说,2004年11月,原“健人”公司的侯××、秦××、邹××、孙××等人忽然离开公司,并于2004年底组建了“威海九力元海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对于这些员工的离去,方健人曾极力挽留;对于“九力元”公司的成立,方健人甚至曾表示祝贺。一向待人宽厚的方健人认为,人各有志,能在一起共事是缘分,既然分手了,还可以是朋友,但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些曾经的伙伴不但另起了炉灶,而且是在生产同类产品,其生产工艺恰恰就是健人公司的技术。 方健人十分痛苦的是,侯××等人在“健人”公司曾深得信任,分别被任命为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总监、生产副厂长等重要职务。由于身居关键岗位,这些人对公司产品的专有技术资料、原材料进货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了如指掌。他们一旦出去另立门户,生产同类产品,势必破坏公司原有的营销网络,造成企业销售受损,利润下降,给公司带来难以估算的损失。 难脱责任的侵权 比销售、利润等方面的损失更为严重的是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的被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做出了“排他规定”,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为保护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做出司法解释,明确“对那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商业秘密等严重扰乱技术市场,给知识产权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严肃制裁;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即为侵犯商业秘密,应被依法追究责任。 “九力元”公司生产销售与“健人”公司同类的“海参液”,明显涉嫌侵犯专利权。据山东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表明,前者的产品“高活性海参液”与后者的产品“健人海参液”“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对应的技术方案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预期效果基本相同”。该鉴定结论同时认定,“高活性海参液”和“健人海参液”产品在生产中使用的灭酶去酶味脱气技术,“对于特定的人来说为等同的操作技术”;“高活性海参液”产品在调液成分配方中,“对于特定的人来说使用了‘健人海参液’产品生物提取液的原料成分组方”。用同样的技术、同样的成分组方生产出来的产品,尽管名称不同,还不是侵权? 至于侵犯商业秘密,那就更为明显了。侯××等人当年与“健人”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及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白纸黑字,而他们离开公司之后不加掩饰地使用原企业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行为也是有据可查。所有这一切,有关当事人是难脱责任的。 为自主创新营造环境 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2005年1月17日,“健人”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司法介入。威海市公安局在进行了司法鉴定之后,认定侯××等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已立案侦查,并对相关人员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据了解,侯××等并不认为“九力元”公司侵犯了“健人”公司的专利权。他们认为,方华当年被授予的专利,在申请过程中存在某些问题,因此,他们已提请专利部门进行复审,并要求撤消其专利权。对此,有关法律专家认为,且不论方华的专利申请是否需要复审,其专利是否会被撤消,在复审程序开始之前,其专利权必须依法得到保护。何况,侯××等人涉嫌侵犯“健人”公司商业秘密的问题,不会因为专利的认定与否而消除。 记者在采访中感到,威海市委、市政府对“健人”公司自主创新开发海洋生物高科技产品,以名牌产品带动沿海海参养殖产业链的发展,带动农民致富的企业行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对该公司深受知识产权被侵害的困扰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威海市政府有关领导指出,“健人”公司目前正在扩大生产能力,预期可实现年加工50吨海参的产能,这不仅可以极大促进威海地区海参养殖业的发展,还可以形成一个有区域特色的海参产业。该市有关领导表示,中央提出了鼓励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作业沿海新兴城市的威海,一定会大力营造一个鼓励创新、保护创新成果的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让真正有本事的企业家心情舒畅地发挥作用,让投机取巧的人没有市场。 据悉,有关司法机关正对此案展开调查,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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