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科技成果付水流
——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的启示 龚玉鸿
以商业秘密形态存在的科技成果,在为企业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的同时,也给投机者以极大的诱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确有一些利令智昏者把非法获取、出卖、使用他人技术秘密作为自己致富的捷径。最近发生在江苏省射阳县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1999年5月12日,国有江苏省射纺公司向射阳县工商局投诉,反映常乐纺机有限公司侵犯本公司高速分条整经机的技术秘密,要求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射阳县工商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早在1991年,国家纺织工业部就把高速分条整经机列为“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及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技术,并将这一技术研制开发项目下达给射纺公司。射纺公司在江苏省农机研究所、西北纺织工学院、北京液压件厂、无锡协新毛纺印染厂等科研单位和企业的援助下,于1991年6月完成了图纸设计,1992年12月完成了GA162型样机订制,1994年1月产品通过国家技术鉴定。该产品成为国内第一台新一代高速分条整经机,获得了国家科技进步奖。产品的问世,每年可为国家节省外汇960万美元,公司也新增年产值近3000万元。 射纺公司高速分条整经机生产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该案的核心问题之一。工商执法人员查明:该项技术除滚筒部件的生产技术获得了国家专利外,就整体而言一直未进入公知领域;为加强技术保密工作,射纺公司1997年专门制订了技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本企业技术人员调离、辞职时,须征得本企业同意方能离开,离开企业时,不得将在工作中掌握的由企业拥有的技术秘密非法披露给第三者,或自己使用。依此,可认定该项技术为商业秘密。而1999年2月成立的射阳县常乐纺机有限公司正是由从射纺公司跳槽的1名技术员、1名检验员、3名装配工和1名仍在射纺公司任职的技术员(后退股)共同投资成立的一家私营企业,其中跳槽的1名技术员是原高速分条整经机的主要研制人员之一。 几名跳槽人员自1998年9月开始,仅用4个月的时间就装配出一台ASGA165—200型高速分条整经机。 公司5名跳槽人员是否违背射纺公司技术保密的义务而使用了高速分条整经机生产技术,是本案成立的关键。经查,5名跳槽者利用了射纺公司的原部件加工途径和购置渠道,先后加工了机器的主要部件,机器装配生产由5人分工协作,并由射纺公司的一名技术员作为内应,把窃得的高速分条整经机的电脑软件程序输入了“常乐”的电脑。为了得到更有力的佐证,射阳县工商局于6月1日申请国家纺织总会纺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射纺公司和常乐公司的两台机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两台机器的主体基本相同,主要技术参数、动作原理完全一致。 6月30日,射阳县工商局根据案件事实,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若干规定》,对常乐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将其未及销售的一台高速分条整经机由射纺公司收购。 这起技术秘密侵权案给人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启示之一:拿起法律武器,打好技术秘密保卫战。技术秘密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非法获取技术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技术秘密,合法掌握技术秘密的人员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以及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情况仍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技术秘密的四种行为,均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和打击。近年来,一些掌握企业技术秘密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出卖技术秘密或“自立门户”、“另寻新主”的事件时有发生,还有一些私营企业、乡镇企业通过重金收买、高薪聘请等手段,挖走国有企业的“人才”,使得国有企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经过多年刻苦攻关的科技成果毁之一旦,使企业陷入生存困难的局面。 据权威资料说,发生在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技术秘密侵权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而通过法律维权的不达10%。射纺公司依法护权之举,显示了法律的力量,警示企业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在技术秘密遭受不法侵犯时,要拿起法律之剑,讨回公道,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启示之二:技术秘密就得“加密”。技术秘密是有实用价值但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我国不少企业往往忽视对自己独特的专有技术、技术诀窍加以保密措施,致使自己倾注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心血”的科技成果白白地流失,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了优势,甚至招致了“灭顶之灾”。假如案中的射纺公司事先不采取保密措施对技术加以保护和控制,其高速分条整经机的生产技术就不是商业秘密了,也就无法与侵权行为相抗争。 启示之三:获取他人科技成果须取之有道。案中的常乐公司因技术秘密侵权而付出了应有的代价,一些投机分子应从中吸取教训。国家法律对在负有共同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允许通过有偿许可使用等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他人的技术秘密,对企业经营者来说,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他人技术秘密的使用权,方为一条正道。 启示之四:严格执法,坚决打击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技术秘密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生命线。面对企业技术秘密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的现实,在企业强化责任意识、保护意识的同时,作为承担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不正当竞争职责的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一定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打击侵犯他人技术秘密的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震慑不法分子,倡导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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