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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罪难题待破 立法需完善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记者日前获悉,浙江省杭州市查获了一起引人注目的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目前,化名李世杰的翟某、化名王东方的王某、化名应明的尤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已被逮捕;化名韩信玉的韩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取保候审。 但有关专家指出,由于相关立法仍有待完善,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仍困难重重。 蓝天公司商业机密被“盗” 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翟某、王某、尤某、韩某四人及杜某(在逃)原均为蓝天公司的管理和技术骨干,分别担任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研发部经理助理等职。2001年至2002年间,他们前后辞职。2001年8月,他们和江苏省苏州市的一家私营企业联合发起成立了联氟化学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0年的蓝天公司,是目前国内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技术开发企业,取得了7个系列的研究成果,获得22项国家发明专利。 经杭州市公安局侦查查明,2001年10月,王某以翟某妻子的名义与股东徐姓老板共同出资800万元成立联氟公司,并由翟某妻子任法人代表(2003年4月法人代表变更为王某),王某岳父岳母等人任公司董事。2001年5月至2002年4月,杜某、翟某、王某、尤某、韩某等人先后从蓝天公司辞职,到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了联氟公司,其中杜某化名徐沛阳任总经理、翟某化名李世杰任生产部经理、王某化名王东方任董事长、尤某化名应明任总工程师、韩某化名韩信玉任质检部经理。 据杭州市公安局证实,他们几个均以王某名义出资,并在王某所占62%股份名下持有不同比例股份。 经查实,杜某、翟某违反蓝天公司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保密协议及辞职时所签订的保密协议,将在蓝天公司工作期间所掌握的生产HFC—152a、HCFC—142b、HFC—143a产品的两套联产技术非法披露;伙同王、尤、韩等人在苏州成立联氟公司非法使用该技术,生产并销售产品。 杭州公安查实,苏州的联氟公司仅2003年1月至8月,通过杭州一家化学有限公司销售HFC—152a产品、HCFC—142b产品、HFC—143a产品,就给蓝天造成经济损失670余万元。

相关立法有待完善 蓝天公司王副总经理说,HFC—152a/HCFC—142b和HFC—143a/HCFC—142b这两个项目从小试、模试、中试到产业化生产,他们花了七八年的时间,总共投入技术开发费用大约2000万元。而杜某等人在几乎没有前期投入的情况下,轻而易举地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在短短的3年时间里获得了5亿元的销售额。 “我们都知道创新是要付出代价的,创新就有不成功的风险。而现在的个别员工把创新成果带走,轻轻松松地为自己谋利益,你叫企业以后怎么去创新?”蓝天公司有关人士说。 他表示,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是一个非常艰辛的里程。这其中有省际间的地方保护主义,还有法律和管理体制方面的不完善、考评体系复杂等原因,使企业精疲力竭。 一位法律专家告诉记者,目前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确实不太完善。他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由于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上各有不同,很难保证其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的完整性。 据他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范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对于企业与其内部职工的保密关系未加以调整;《劳动法》只从规范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合同关系角度,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商业秘密转让中的法律问题未加以规定。 专家指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基本问题,如财产性质问题、损害赔偿问题等。关于财产性质,缺乏统一的科学界定;关于损害赔偿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根据此规定,在侵权人未获利润的情况下,即使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再大,权利人也得不到任何赔偿,这显然与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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