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罪难题待破 立法需完善
相关立法有待完善 蓝天公司王副总经理说,HFC—152a/HCFC—142b和HFC—143a/HCFC—142b这两个项目从小试、模试、中试到产业化生产,他们花了七八年的时间,总共投入技术开发费用大约2000万元。而杜某等人在几乎没有前期投入的情况下,轻而易举地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在短短的3年时间里获得了5亿元的销售额。 “我们都知道创新是要付出代价的,创新就有不成功的风险。而现在的个别员工把创新成果带走,轻轻松松地为自己谋利益,你叫企业以后怎么去创新?”蓝天公司有关人士说。 他表示,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是一个非常艰辛的里程。这其中有省际间的地方保护主义,还有法律和管理体制方面的不完善、考评体系复杂等原因,使企业精疲力竭。 一位法律专家告诉记者,目前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确实不太完善。他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由于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上各有不同,很难保证其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的完整性。 据他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范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对于企业与其内部职工的保密关系未加以调整;《劳动法》只从规范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合同关系角度,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商业秘密转让中的法律问题未加以规定。 专家指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基本问题,如财产性质问题、损害赔偿问题等。关于财产性质,缺乏统一的科学界定;关于损害赔偿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根据此规定,在侵权人未获利润的情况下,即使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再大,权利人也得不到任何赔偿,这显然与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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