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东家”技术仿造压缩机 广东佛山两被告人受罚
林劲标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曾某、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各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曾某和王某原系佛山市某电器公司的分厂副厂长和车间主任,2003年4月间,两人先后离开该公司,并将该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生产无油空气压缩机的技术资料和图纸以及零配件供应商客户资料,带到佛山市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并利用上述资料于2003年12月起至2004年12月止共计生产了无油空气压缩机1311台,该医疗公司因此获利近100万元。 两被告人辩称其所带走的技术资料是美国THOMAS公司在1976年8月就已取得的无油空气压缩机发明专利,属于已被公开的资料,不属商业秘密,并称其在佛山市某医疗器材公司生产的无油空气压缩机系其自身工作经验积累而研制的,故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禅城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该电器公司生产的无油空气压缩机参照了美国THOMAS公司的样机,但其自行研制开发的无油空气压缩机达到批量生产的条件,并且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鉴定其多项指标达到或超过美国THOMAS公司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经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该电器公司的无油空气压缩机系列技术信息和供应商名录均属于商业秘密。两被告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予以使用,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数额为999477元,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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