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高工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
同时被判连带赔偿1782万元
记者 李 飞 孙剑博
今天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曾任高级工程师的被告人裴国良,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裴国良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冶连铸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连铸公司),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西重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二被告人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裴国良原系西重所的高级工程师,2001年10月,他利用工作便利将西重所为凌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钢公司)设计的“凌钢二号150x750mm板坯连铸机”的主体设备图纸拷贝到自己使用的电脑中。2002年8月,裴国良应聘到中冶连铸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同年9月28日,中冶连铸公司与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川威)签订了《135x750mm二机二流板坯连铸机总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7296万元;同年10月19日,又与山东泰山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泰山)签订了《135x800mm二机二流板坯连铸机总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7560万元。被告人裴国良担任两个项目技术负责人,他利用国庆休假从武汉返回西安,将其拷贝的凌钢二号主体设备设计电子版图纸资料又拷贝到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中,带回武汉,输入到中冶连铸公司局域网中。中冶连铸公司的设计人员利用该图纸,在短时间内就完成了四川川威项目的设计,后又将四川川威的设计图纸复印,用于山东泰山项目。
2003年7月,西重所发现图纸被中冶连铸公司盗用,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调取了相关图纸。
经鉴定,中冶连铸公司为四川川威和山东泰山设计的图纸与西重所为凌钢公司设计的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图纸无本质的区别,相同程度和等同程度很高;西重所设计的凌钢二号机使用的板坯连铸机技术符合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法定技术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西重所诉称,中冶连铸公司利用上述图纸与四川川威和山东泰山签订了总价款1.48亿余元的合同,牟取了巨额利润,诉请法庭判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2800万元。
此案宣判结束后,被告人裴国良当即表示要提起上诉。
图为被告人裴国良在签收判决书。
陈玉明摄
独家专访
此案民事部分三大焦点
据西安中院介绍,被告人因侵犯商业秘密被判有期徒刑,这在陕西省还是第一次;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被判赔偿经济损失1782万元之多,这在全国也很少见。宣判结束后,本报记者就此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三个焦点问题,采访了此案审判长张琳明。
焦点之一:此项技术是公知技术还是商业秘密
公诉机关开庭时出示了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书,证明西重所的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技术是商业秘密。
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认为,该鉴定书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同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板坯连铸机设计与计算》一书和中冶连铸公司委托中国冶金建筑协会的图纸鉴定报告,证明本案涉及的图纸属于公开通用技术,不属于商业秘密。
审判长张琳明对记者说,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是陕西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该所的鉴定人分别供职于西安交通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冶金工程学院。法院认为,鉴定结论应是科学的。对辩护人出示的中国冶金建筑协会的报告,法院认为,中冶连铸公司作为本案的当事人,自己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程序不合法,且中国冶金建筑协会也不具备进行司法鉴定的资质,其所作出的报告,不具有证明效力。辩护人又仅以一本关于板坯连铸技术的书籍来证明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的技术是公知技术,有悖常理。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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