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鸿绪公司、被告人林毅、董伟德侵犯商业秘密案
1985年,上海工程机械厂从德国引进了包括D62、D80、D100型号在内的九种规格的筒式柴油打桩锤的技术图纸等技术文件,并获得在国内运用引进技术独家许可生产的权利。1995年,该厂与上海探矿机械厂联合成立了上海金泰股份有限公司,至2002年底经资产重组,更名为上海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003年5月经再次资产重组,与上海探矿机械厂剥离,更名为上海工程机械厂有限公司,柴油打桩锤的知识产权归该公司所有。 2001年初,被告单位上海鸿绪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绪公司)总经理林毅经介绍认识时任上海金泰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的被告人董伟德后,聘请董担任公司总工程师。此间,被告人林毅提出自行制造柴油打桩锤的意向,董伟德即表示其可以帮忙将本单位技术图纸提供给鸿绪公司进行生产。嗣后,于2001年3至5月间,董伟德违反单位保密规定,利用其作为技术人员有了解、接触生产用图等技术资料的便利,将通过资料室得到的D62、D80、D100型号筒式柴油打桩锤的技术图纸非法带离出厂交于林毅。为掩盖图纸真实出处,两被告人又将部分图纸上“上海工程机械厂”的字样隐去后加以复印、复制。 2001年10月,被告人林毅又以鸿绪公司名义与无锡村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信仁公司,林任公司总经理。自2001年10月至2003年12月,林毅利用董伟德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上述图纸,由董提供技术指导,仿造生产了与上海机械公司相同的上述三种型号柴油打桩锤产品共计14台,并分别以鸿绪公司及信仁公司名义低价销售给上海港务工程公司、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经审计,上述行为造成上海机械厂直接经济损失达591万余元,鸿绪公司从中获利353万余元。至案发,董伟德从林毅处获取的年薪、代付购房首付款等奖励款项共计人民币59万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鸿绪公司及被告人林毅、董伟德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此,判处被告单位鸿绪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董伟德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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