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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企业商业秘密 江油两罪犯领刑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看见所任职的公司“HL破碎机”效益好,江油黄龙破碎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龙公司)的开发部副部长周伟利,遂邀约大学同学赵春青及河南新乡某公司的韩某,生产与黄龙公司相同类型的破碎机。黄龙公司一纸诉状将周伟利、赵春青告上法庭。   近日,江油市法院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周伟利、赵春青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4年半,各处罚金5万元。   黄龙公司是绵阳市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耗资267万余元研发出“HL系列破碎机”,其核心制造技术是技术秘密。   2003年2月,时年50岁的周伟利到该公司工作,任开发部副部长。同年下半年,周伟利邀约他的大学同学、郑州某机械设计所高工赵春青及河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打算另起炉灶,一起生产与黄龙公司相同类型的破碎机。   2004年1月初,周伟利和赵春青专门找到黄龙公司技术员兼保管员唐某某,以高薪高福利打动了唐某某,并用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和U盘拷贝走了黄龙公司几种主要机型的技术资料。   2004年3月25日,周赵韩三人在新乡市开发区注册了一家公司,随后利用窃取的技术资料进行生产设计。截至2005年7月15日,这家公司共生产各类型粉碎机9台,销售后获款近500万元。2005年1月,赵春青与丈夫及另7人,在郑州成立一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郑州某电站装备公司加工组装破碎机。截至2005年7月,这家机械公司实现销售收入238万元。   2005年7月中旬,赵春青、周伟利被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由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赵春青、周伟利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给黄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47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江油市人民法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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