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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打响CT设备商业秘密保卫战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阅读提示      曾在通用电气中国公司担任工程师职务的王晓辉,辞职后在西安设立一家电子科技公司,业务包括医疗设备的安装、维修等业务,而通用电气公司将他及该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及著作权为由告上法庭。日前,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晓辉及该公司侵权成立,通用电气公司获赔90万。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家通用电气公司诉西安九翔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翔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晓辉侵犯其企业商业秘密及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九翔公司、王晓辉立即停止侵害通用公司商业秘密和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其商业秘密损失50万元,著作权损失40万元。宣判后王晓辉表示不服,已提出上诉。      据悉,这三家通用电气公司分别是通用电气公司(美国通用公司)、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中国公司)、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上海公司),于2007年1月5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晓辉及九翔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承担保密和不得扩散保密信息的责任,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其各项损失及费用共计212万元。   个人创业涉嫌侵权      通用中国公司医疗集团法务助理崔冬敏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介绍,1999年至2002年,王晓辉任通用中国公司维修工程师,主要负责公司CT设备的售后维修工作。公司与其先后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约定其对任职期间掌握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技术信息有保密义务。期间王晓辉多次参加了公司的工程师内部培训,取得了存储有公司售后服务部门最高级别商业秘密的红色服务光盘及内部培训资料等有关CT设备文件。该光盘中存储有通用公司全部型号CT设备的《高级诊断手册》等资料,被公司列为最高保密级别。      2002年7月,王晓辉提出辞职。2003年7月,作为主要出资人投资设立了九翔公司,任法定代表人。九翔公司的业务包括医疗设备的安装、维修等,为诸多医院就通用公司CT设备提供非法维修。九翔公司和王晓辉还于2005年至2006年先后在西安及杭州举办4期培训班,向学员大量演示、讲解通用公司红色服务光盘及内部培训资料中的保密技术信息,将容量近4G的通用公司完整的红色服务光盘、内部培训资料及为CT产品制作的宣传影片等电子数据资料拷贝给学员。      通用公司认为,上述光盘中的有关手册及内部培训资料均系通用公司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信息,属通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其在未取得通用公司许可情况下,非法获取、持有、使用、披露以及允许他人使用该信息,侵犯了通用公司商业秘密,其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红、白光盘之辩      九翔公司则辩称,通用公司的红色服务光盘及内部培训资料所涉的技术信息,属于为客户提供服务需求的附随资料,由于通用公司面向用户公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该资料均能掌握这些信息。九翔公司成立后,王晓辉总结了以往维修实践,没有借助通用公司提供的任何材料,独立完成了若干科技作品的创作。王晓辉称他从未接受过通用公司的红色服务光盘及内部培训资料。而据崔冬敏介绍,公司对用户随机附送的材料称为“白色光盘”,介绍的只是一些简单的知识,而内部使用的是红色光盘,其内容涉及高级商业秘密。      王晓辉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对通用公司的起诉感到很奇怪。通用公司既然已把医疗设备卖出去,就应提供相应的资料。但通用公司把这种资料划分的太细,这种垄断的行为让人难以接受。      法院在审理期间,根据通用中国公司提出的证据保全和调取证据的申请,于2007年1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复制保存有九翔公司及王晓辉向培训班学员拷贝的培训资料的移动硬盘;查封、扣押或复制存储于王晓辉的电脑中有通用中国公司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的资料。与此同时,西安中院法官前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   电脑资料成为有力证据      美国通用公司以此案审理将涉及对其商业秘密进行说明,提出不公开审理申请。今年5月14日,按照要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通用中国公司与王晓辉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王晓辉应对在工作期间掌握的所有信息或其他与公司关联的信息,进行最高限度的保密。未经公司事先书面授权,其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泄露、转让、转移上述信息给任何第三方;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王晓辉应向公司交回以任何方式同公司的经营相关联的信息;所有在依据本合同工作期间以物质方式发明和发展的知识产权,将永远是公司的财产。法院对被查封、扣押的电脑当庭启动,该电脑里储存的资料内容含有GE(通用公司英文缩写标识)的内部信息及相关技术资料,该资料中均标有GE保密标识及著作权声明。法院审理后认为,九翔公司、王晓辉实施了非法维修及非法培训两个侵权行为,共同侵犯了通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和著作权。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任徐家力表示,企业的内部资料不同于产品说明书,如果被告不能说明他所使用材料的确切来源,而通用公司又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这些材料是其所有,并且不公开对外,则侵权成立。

(知识产权报 记者 窦新颖)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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