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得阁”商业秘密被黑
焦点一:
一得阁工贸中心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一得阁中心的中华墨汁及一得阁墨汁已于1996年5月被列为北京市国家秘密技术项目,因此,在这两项技术项目解密之前,这两种墨汁的配方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同样,对于一得阁中心生产的北京墨汁及云头雁墨汁的配方,被告方亦未提出其为公众所知悉的抗辩理由,因此,4种墨汁的配方均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且其能够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一得阁中心在一得阁墨汁等4种产品生产配料通知单的封面上都加注了“秘密”的字样,而且在实际生产中采取主料、辅料分开的办法对其墨汁配方进行保密,应视为已对其墨汁配方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一得阁中心的4种墨汁配方已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作为商业秘密依法受到保护。 焦点二:
高某和北京某文化艺术公司是否侵犯了一得阁工贸中心的商业秘密。高某长期担任一得阁中心的副厂长,熟悉原告的墨汁配方,应当知道上述墨汁配方是一得阁中心的商业秘密。北京某文化艺术公司的股东中只有高某长期在一得阁中心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熟知其墨汁配方。高某之妻为法人的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2002年底便出品了墨汁。作为一个没有专门技术人员的新企业,要在这么短的时间里生产出高档的墨汁产品,没有现成的墨汁配方是不可能的。 因此,法院认定,高某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北京某文化艺术公司侵犯了一得阁中心的商业秘密。 来源:《市场报》 (2005年01月14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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