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武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刑 并处罚金2万元
1999年3月,湖南金天铝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以220万元从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受让了年生产2000吨微细铝粉生产工艺技术,双方约定了保密条款。2003年1月,金天公司聘张大武到技术部工作,负责微细铝粉生产线的设备维护和维修,并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被聘用方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本公司的商业机密。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与聘用方同类行业的生产、经营和技术工作”等保密条款。同时,金天公司还制定了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雾化器是微细铝粉生产的核心技术。2003年3月上旬的一天上午,张大武来到空无一人的技术部办公室,从办公桌抽屉里将改进后的两套雾化器加工图纸盗走,在打印室复印后,将原件放回原处。几天后,张大武带着两套复印件和一份熔铝炉图纸离开金天公司。一个多月后即加入了湖南金石矿冶股份有限公司,将图纸再行复印后给金石公司一份,欲为该公司技术改进之用。与此同时,张大武到湖南明鑫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生产铝粉设备的安装作技术指导时,还将雾化器图纸披露给了明鑫公司,该公司已投入生产。案发后,警方从张大武住处收缴了10份雾化器加工图纸复印件。泸溪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张大武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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