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调查公司首次被诉侵犯商业秘密
北京中锐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称“中锐公司”)诉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以下称“零点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在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这属于全市自今起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第一批案件,也是调查公司被诉侵犯商业秘密的首起案件。 中锐公司为实施“VCD租赁连锁店”投资计划,于1998年 4月29日与零点公司签订《委托调查合同》,对北京市民 VCD消费情况做全面调查,以确定市场定位,选择具体投资战略。合同第一条明确规定,中锐公司对本项调查研究结果有专属所有权,零点公司对调查所取得的一切结果及中锐公司提供的一切商业文件承担保密责任。 然而,6 月16日,中锐公司看到零点公司定期向传媒公开发布的《第一手 FirstHand》周刊第25期上刊有《北京 VCD何处觅》一文,认为全文完全依据和摘录中锐公司委托调查的结果。接着《北京晚报》于7月9日刊登文章《北京市民租借VCD居多》,《中国青年报》于7月26日刊登文章《 VCD租赁店何时登场》,内容均摘自《第一手》周刊。中锐公司指责说,零点公司违反保密条款,使调查结果公布于众,造成我方投资计划全部被破坏。为此,我方投资计划不得不拖延2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中锐公司坚持,委托调查结果及其直接引证出的投资理念是中锐公司实施了保密措施的标的物。在签订合同时,零点公司就已十分明确保密义务,但却于提交委托调查报告几天后便公诸于报,是泄露和侵犯我方商业秘密的行为。 同时,由于委托调查结果及其直接引证出的投资理念是完整、确定而系统的结论和方案,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经济价值。中锐公司投资 VCD租赁连锁店为2000万元大项目,从1997年就开始论证、研究,并为此付出巨大人力、财力。合同约定调查公司不得泄露这一调查结果,就是因为它是中锐公司具有该项目竞争优势最关键和最核心的内容。而在报纸连篇累牍地刊登过该调查报告后,已有公司对此投资项目跃跃欲势,成为潜在的竞争对手。且在此之前联系租赁的门市房租金纷纷上涨,使我们付出额外代价。 原告律师特别指出,商业秘密法的出发点是阻止违背保密关系,而被告恰是违反了保密之承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而商业秘密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未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中锐公司以零点公司泄露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请求法庭判决被告退还23124元委托费,赔偿其因违约给中锐公司造成的31.8万元经济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零点公司解释说,委托报告提交后,中锐公司负责人以不在为由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余款,也未根据合同约定时报告质量提出任何书面异议,直至 7月下旬指称我们泄露商业秘密。其实《第一手》周刊发布的全部数据、图表均来自我们自己的研究报告。我们作为一家专业市场调查机构,参照国际惯例,除接受客户委托并加以保密的专项市场研究外,一向只发布自己投资进行及委托人要求公开的市场研究结果和社会调查结果。零点公司又从研究的地域范围、对象、内容、样本量、方法、时段上一一说明自己进行的研究与中锐公司委托的研究是两项完全的不同研究。由此,零点公司认为原告以零点公司披露商业秘密为由的诉讼请求是不成立的,而且基于原告因判断错误而构成委托费用的“延期支付”,被告提起反诉,请求法庭根据《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判令其立即向反诉人支付项目委托余款与违约金。 目前,此案还将进一步审理。这是市场调查与分析行业出现的首起重大商业秘密泄露和侵权案件。(环猎调查网) 2009-4-21 22:30:13 浏览次数:9 深圳环猎调查网讯:北京中锐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称“中锐公司”)诉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以下称“零点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在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这属于全市自今起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第一批案件,也是调查公司被诉侵犯商业秘密的首起案件。 中锐公司为实施“VCD租赁连锁店”投资计划,于1998年 4月29日与零点公司签订《委托调查合同》,对北京市民 VCD消费情况做全面调查,以确定市场定位,选择具体投资战略。合同第一条明确规定,中锐公司对本项调查研究结果有专属所有权,零点公司对调查所取得的一切结果及中锐公司提供的一切商业文件承担保密责任。 然而,6 月16日,中锐公司看到零点公司定期向传媒公开发布的《第一手 FirstHand》周刊第25期上刊有《北京 VCD何处觅》一文,认为全文完全依据和摘录中锐公司委托调查的结果。接着《北京晚报》于7月9日刊登文章《北京市民租借VCD居多》,《中国青年报》于7月26日刊登文章《 VCD租赁店何时登场》,内容均摘自《第一手》周刊。中锐公司指责说,零点公司违反保密条款,使调查结果公布于众,造成我方投资计划全部被破坏。为此,我方投资计划不得不拖延2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中锐公司坚持,委托调查结果及其直接引证出的投资理念是中锐公司实施了保密措施的标的物。在签订合同时,零点公司就已十分明确保密义务,但却于提交委托调查报告几天后便公诸于报,是泄露和侵犯我方商业秘密的行为。 同时,由于委托调查结果及其直接引证出的投资理念是完整、确定而系统的结论和方案,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经济价值。中锐公司投资 VCD租赁连锁店为2000万元大项目,从1997年就开始论证、研究,并为此付出巨大人力、财力。合同约定调查公司不得泄露这一调查结果,就是因为它是中锐公司具有该项目竞争优势最关键和最核心的内容。而在报纸连篇累牍地刊登过该调查报告后,已有公司对此投资项目跃跃欲势,成为潜在的竞争对手。且在此之前联系租赁的门市房租金纷纷上涨,使我们付出额外代价。 原告律师特别指出,商业秘密法的出发点是阻止违背保密关系,而被告恰是违反了保密之承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而商业秘密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未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中锐公司以零点公司泄露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请求法庭判决被告退还23124元委托费,赔偿其因违约给中锐公司造成的31.8万元经济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零点公司解释说,委托报告提交后,中锐公司负责人以不在为由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余款,也未根据合同约定时报告质量提出任何书面异议,直至 7月下旬指称我们泄露商业秘密。其实《第一手》周刊发布的全部数据、图表均来自我们自己的研究报告。我们作为一家专业市场调查机构,参照国际惯例,除接受客户委托并加以保密的专项市场研究外,一向只发布自己投资进行及委托人要求公开的市场研究结果和社会调查结果。零点公司又从研究的地域范围、对象、内容、样本量、方法、时段上一一说明自己进行的研究与中锐公司委托的研究是两项完全的不同研究。由此,零点公司认为原告以零点公司披露商业秘密为由的诉讼请求是不成立的,而且基于原告因判断错误而构成委托费用的“延期支付”,被告提起反诉,请求法庭根据《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判令其立即向反诉人支付项目委托余款与违约金。 目前,此案还将进一步审理。这是市场调查与分析行业出现的首起重大商业秘密泄露和侵权案件。(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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