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员工做生意 侵犯商业秘密被罚
3人辞职后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与招标单位进行业务联系并中标,给原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戴某某、何某某、马某某原系天津市米斯机械设备制造安装公司(以下简称米斯公司)员工。 人民网·天津视窗6月12日电:3人辞职后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与招标单位进行业务联系并中标,给原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日前,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戴某某、何某某、马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罚金6万元。 被告人戴某某、何某某、马某某原系天津市米斯机械设备制造安装公司(以下简称米斯公司)员工。2003年底至2004年初,3被告人相继辞职,注册成立天津凯琳公司。后凯琳公司利用戴某某在米斯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石家庄厂方面客户信息及货源情况,与石家庄厂签订了总标的额为607万元合同,给米斯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大港区人民法院认为,3被告人曾在米斯公司工作并签订含有保守商业秘密规定的劳动合同,但辞职后违反该规定,利用米斯公司的商业秘密,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3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故作出如上判决。
(陈遇冬 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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