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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最大侵犯商业秘密案结案 刘永言赢回清白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四川在线消息 轰动全国的成都佳灵诉希望森兰侵犯商业秘密并索赔3000万元纠纷案,历时三年,终于画上句号。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成都佳灵指控希望森兰公司侵权不成立,驳回成都佳灵公司的索赔要求,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2012元。

  案情回放:聘用四员工引来巨额索赔

  1999年3月,胡向云从成都市培根教育研究所借调到希望森兰公司从事技术管理工作。此前,胡曾任佳灵公司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之后,余心祥、郑友斌、邓仕方等三名前佳灵公司员工因养老金等问题,先后离开佳灵,在去了其他单位后,于1999年9月受聘于希望森兰公司。   四名员工的到来,为森兰的法人代表刘永言带来了“麻烦”。   2000年1月,成都佳灵向四川省高院起诉称:其投入巨资花费13年时间,取得了关于JP6C全数字式变频器研制的重大成果,被评为国家级新产品,并被列为国家级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1994年获得三项国家专利,填补了国内空白。被告成都希望森兰变频器制造公司从1998年开始,采用不正当手段从原告处挖走核心技术人员,并利用其掌握的原告方的技术秘密和经营手段大肆销售侵权产品,获取利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原告拥有的数字式变频器技术秘密进行生产和销售,并赔偿损失3000万元。法院根据佳灵公司的申请,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依法扣押了希望森兰公司生产的变频器两台和技术图纸。   一时,大陆希望集团涉嫌“克隆”佳灵公司专利技术的消息不胫而走。这让拥有多项专利技术的刘永言有口难辩。为进军高科技领域,大陆希望集团于1996年8月创立希望电子研究所,1998年4月又成立了希望森兰公司。大陆希望集团认为,早在上述4人到森兰之前,就已取得了变频器的研制成果。   省高院受理此案后,委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中心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希望森兰公司变频器和佳灵公司变频器不具有相同性。经过一年半的调查、2001年9月19日,四川省高院作出判决:成都佳灵诉森兰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不成立,驳回成都佳灵3000万元的索赔要求,一审诉讼费及鉴定费约24万元由原告承担。

  终审判决:森兰胜诉

  成都佳灵称委托鉴定机构北京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权威性值得怀疑,认为华科知识产权鉴定中心虽经司法部批复设立,但至今没有公章。其所作的司法“鉴定结论”不具有合法性,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一年多的审理,认为成都佳灵仅凭产品说明书记载的产品功能参数对比、本单位原职工到对方从事相同的工作等间接证据,就推定希望森兰使用其商业秘密证据不足。因为,相同功能的产品,可能用不同的技术方案来实现。至于华科知识产权鉴定中心,系司法部批准同意设立单位,司法部已向该中心颁发了《司法鉴定许可证》。此前,虽然该中心的司法许可证未办理下来,但是法院征求当事双方意见时,成都佳灵和森兰公司并无异议。因此,在鉴定意见作出后才提出异议难以使人信服。   四川省质检站的《产品技术鉴定报告》表明,两家产品采用的变频技术是国际国内通用技术,除国际国内通用技术外,无相同性和一致性。这些有关的直接证据证明,希望森兰公司并未侵犯佳灵公司的商业秘密。另外,自1996年至1998年,希望森兰公司/希望研究所获得7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森兰变频器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等证据,足以证明希望有自行研发的能力。   关于成都佳灵对胡向云等4人受高薪利诱,恶意串通侵权的指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成都佳灵未提供具体证据,也未能举证证明四人违反了佳灵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在没有认定四人违反佳灵公司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情况下,四人什么时间到希望森兰公司工作已经不重要。而四人受其知识工作经验和技能的局限,到希望森兰从事相同的工作无可厚非。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佳灵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12元,由佳灵公司承担。(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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