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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式跳槽”危及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技术人员“剽窃式跳槽”侵害商业秘密犯罪渐呈增多趋势,给企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严峻挑战。贵州、陕西发生的两起特大商业秘密侵权案,凸显知识产权保护和企业自主创新困境。   企业遭受惨重损失   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新近侦破一起贵州首例特大商业秘密侵权案。犯罪嫌疑人采取高薪挖人的方式,获取国家研究机构大量技术人才和设计工艺,已给受害单位造成逾300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2003年4月,犯罪嫌疑人某某等人在沈阳市和平工商局挂靠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成立材料冶金分院(以下简称材冶分院),注册资本50万元。材冶分院系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院长吕某原系中铝总公司旗下郑州轻金属研究院副总工程师。   材冶分院既没有资质证明,又没有任何设计方案。熟知国内氧化铝生产研究的吕某首先将贵阳铝镁院氧化铝组副组长崔某高薪挖来,任材冶分院副院长。随后,又将原沈阳铝镁院氧化铝组组长王某、副组长汪某收归旗下。这些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辞职时将贵阳院、沈阳院大量的技术秘密文件和设计图纸等资料带走,并用移动硬盘对院里的大量电子技术文档进行拷贝,从而使材冶分院在短期内掌握了两院专有的氧化铝工艺技术。   截至案发前,材治分院以大大低于两家设计院的报价,非法使用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先后同10余家单位签订了氧化铝设计合同,且已收取设计费用3100余万元。两家设计院因此失去应有的市场份额,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   无独有偶。西安市中级法院近期宣判了目前我国赔偿额最大的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据报道,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简称西重所)一位前高级工程师“跳槽”后,将原单位为数不少的商业秘密技术图纸“剽窃”到新单位,并被对方聘为副总工程师。“跳槽”者为原所在研究所某技术方面的专家,参与过多个重大课题研究,掌握着所里的商业技术秘密。   当事人所到的新公司先后用盗窃西重所的技术资料为数家企业做了多套专业设备,合同金额达2亿多元人民币,同时使西重所失去应有市场份额,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   被窃资料属国家财产   贵阳案中,受害者为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和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两院同属中国铝业总公司,是我国从事铝镁工艺技术研究唯一两家科研机构,其设计能力代表了我国铝镁工艺研究水平。据悉,两家设计院关于铝镁工艺尤其是氧化铝的研究成果多次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处于国际领先地位。   2003年11月,贵阳警方对材冶分院贵阳分部所在地办公室依法进行搜查,发现大量两家设计院的图纸资料,其中大部分为两院定为秘密级的资料。同时还发现不少材冶分院采用两院技术对外承揽项目所制作的设计文件。   在西安案中,当事人跳槽后,利用假期回西安时,将西重所2000年为辽宁省某主体部分工程的设计图纸,擅自拷贝带到新公司,并利用这些图纸为其他企业设计机械设备。据悉,上述图纸(电子文档)是西重所历经20余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自主开发的逐步完善成熟的成套装备图纸,是该所几代科技工作者数十年心血汗水的结晶,属于国家财产。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挑战   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黄克俭认为,如今商业秘密侵权案的发生并非偶然。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企业技术人才大流动已成为必然,此类“剽窃式跳槽”将呈增多趋势。与此同时,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成为国内经济往来、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问题之一。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不可能有自主创新。由于技术成果具有无形的特点,相对于有形财产来说,更不易管理和保护。此类案件的发生和侦破,暴露出知识产权保护和企业自主创新正面临诸多新的挑战。   商业秘密侵权彻底清查难。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隐蔽,不易被人发现。此外,由于涉及专业知识,当事人拒不配合,警方的调查取证十分困难。加上此类案件专业性强,警方调查过程中将面临诸多技术障碍,侦破十分不易。   企业缺乏自我防范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贵阳市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侦察员孟涛在办案中发现,沈阳铝镁院的电脑系统可以任意拷贝,贵阳院的电脑也仅仅是象征性的用封条封住软驱接口而已,用手撕掉即可,形同虚设。企业尤其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应严格资料的借阅和使用制度,从制度上和技术管理上实行严密的隔离措施。   企业职工和技术人才法制意识淡薄,不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和禁止行为。据孟涛介绍,大多数被高薪挖走的技术人员并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违法,面对调查甚至摆出无所谓态度。   法律空白导致知识产权保护遭遇认定、鉴定难题。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副支队长胡骏说,现有相关法律对知识产权的鉴定程序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办案人员无所适从。此案中涉及对相关涉案资料是否侵犯两设计院商业秘密时,警方首先委托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进行鉴定。该协会无疑是行业上最权威的,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它是最终鉴定机构。当嫌疑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时,警方尊重当事者双方的意见,再次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进行鉴定,但法律同样没有规定它是最终鉴定机构。有关人士呼吁,法律上应对知识产权鉴定有关程序作出明文规定,为打击此类侵权行为创造良好条件。(何云江)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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