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女老板盗窃他人商业秘密 获刑罚百万
聪明好学 迅速成长为业务骨干
大学毕业后,李某在宁波市海安公司外贸部担任业务员,聪明好学的她很快成为公司的业务骨干。一次她通过网上搜索接洽了美国克莱博斯机械设备公司,并达成为该公司定向生产聚氨酯ZX系列旋流器配件的意向。
海安公司为生产上述系列产品,立即组织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刘某等人研发聚氨酯ZX系列旋流器配件MDI(黄色管件料)、TDI(黑色管件料)等生产配方和工艺流程。样品检验合格后,2006年5、6月,海安公司规模化生产聚氨酯ZX系列旋流器配件,定向销售给克莱博斯公司,双方为此签署了《商业机密和不扩散协定》,海安公司与刘某、王某等人也签订保密协议。
盗窃商业秘密偷偷盈利
虽然李某因为自己出色的业绩受到公司的信任,但是面对公司获取的巨大利润,她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相应的酬劳,于是她想自己做老板。
2006年12月,李某开始谋划自行开设公司生产同样的聚氨酯ZX系列旋流器配件销售给美国克莱博斯公司,与克莱博斯公司接洽合意后,她联系上海安公司技术主管刘某希望提供技术支持,他欣然应允,李某随即租赁厂房,在刘某的帮助下购得生产所需设备、原料等,为开设公司进行筹备。李某为此支付刘某劳务费等1.2万元。
2007年1月31日,克莱博斯公司与海安公司终止聚氨酯ZX系列旋流器配件业务关系,双方签署了《有关取消商业机密和不扩散协定的协议》。2007年2月26日,李某向海安公司辞职。之后由被告人刘某的徒弟王某按MDI、TDI配方和工艺流程为被告人李某配料生产。
当年3月,李某终于梦想成真,她注册了自己的公司——宁波鄞州创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开始成规模地为克莱博斯公司生产聚氨酯ZX系列旋流器配件。
年轻女老板身陷囹圄
2007年5月,王某因偷窃海安公司催化剂销售给李某被公安机关查处,导致王某无法再为李某配料生产。李某为完成生产任务,以每件配方2万元的价格向刘某购买具有商业秘密性质的MDI、TDI聚氨酯ZX系列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流程,刘某从中获利4万元。之后创精公司使用该配方和工艺流程进行生产,至2008年6月,由于李某、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海安公司造成经济损失99万余元。
近日,鄞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明知是权利人海安公司所有的商业秘密,采用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违反约定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共同给海安公司造成经济损失99万余元,属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该院审理期间,其自愿认罪,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故法院依照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作者:,来源:)
- 上一篇:一套图纸卖49万元?卖的原来是商业秘密
- 下一篇:国土部报告建议年底调控楼市
- 谈谈“传奇”私服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 2015-05-29
-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2015-06-02
-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2015-05-10
- 业界热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2015-06-03
- 商标评审申请及答辩 2015-05-10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2015-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