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瑞德现代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协和洛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一审
原告北京康瑞德现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36号百朗园A1段16层1907室。
法定代表人吴瑾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明占,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影,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协和洛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18号院内4号楼2单元302房。
法定代表人王晓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洪武,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伟,女,蒙古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北京协和洛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者代表,住北京市东城区石雀胡同31号。
被告沈健,男,汉族,1968年8月25日出生,北京世纪飞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人定湖北巷1号楼4-302室。
委托代理人杨洪武,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承,女,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北京世纪飞虹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四里5楼中门3号。
委托代理人杨洪武,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康瑞德现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瑞德现代公司)诉被告北京协和洛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协和洛克中心)、被告沈健、被告张承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瑞德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明占、刘影,被告协和洛克中心、沈健、张承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洪武及被告协和洛克中心的另一委托代理人代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瑞德现代公司诉称:沈健、张承曾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在原告处工作。2003年7月,原告获得美国MILESTONE 公司THE WAND口腔局麻仪在中国区域的销售总代理资格后,沈健便一直担任 THE WAND口腔局麻仪销售项目经理一职,负责项目招商和销售方案的制定等工作,被告张承为经理助理。2005年5月27日沈健辞职,2005年7月14日张承开始连续休病假。后调查发现,二人已在协和洛克中心上班,且共同负责THE WAND口腔局麻仪的销售工作。协和洛克中心曾是原告THE WAND口腔局麻仪在北京地区的代理商,与原告属同一行业,具有竞争关系。在此期间,与原告签有买卖合同的广州市广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广洁公司)发来传真确认,已将货款打到了张承个人帐户上。之后协和洛克中心向广州广洁公司返还了该笔货款。2005年7月,沈健擅自向美迪网提出修改原告招商信息,将 THE WAND口腔局麻仪的总代理商由原告变更为协和洛克中心,并声称可以提供租赁服务。2005年8月16日,原告接到美国MILESTONE公司发来的取消原告作为THE WAND口腔局麻仪中国区域销售总代理资格的函件,同时在MILESTONE公司网站上,已将亚洲中国区的总代理改成了协和洛克中心,联系电话是沈健手机。此后,协和洛克中心在各网站上发布的THE WAND口腔局麻仪的招商信息基本上使用的是原告的宣传资料。2005年8月31 日,世纪飞虹网上出现“检验管理信息系统”的招商广告,并留有协和洛克中心的电话,其招商资料又与原告的如出一辙。原告认为:被告协和洛克中心、沈健、张承的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沈健与张承作为原告员工,均对原告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协和洛克中心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张承以及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沈健负责其THE WAND口腔局麻仪的代理及销售工作,并直接利用张承所掌握的原告宣传资料进行广告招商。被告沈健、协和洛克中心在原告为THE WAND 口腔局麻仪的总代理期间,以虚假宣传的方式散布总代理商已变更的信息。被告张承将原告客户广州广洁公司转移至协和洛克中心,致使原告客户资源流失。张承、沈健、协和洛克中心将原告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以协和洛克中心的名义在网上招商。三被告的上述共同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用多年时间建立的业务以及成熟的销售市场被破坏、商业利益严重受损,并将已培育完善的市场转移至被告协和洛克中心,使得被告协和洛克中心坐享市场份额及利益,被告沈健、张承也从中牟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656 940元,并赔偿合理调查费用3000元,以上共计659 94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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