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医用导管案
【案情】
2001年10月,佛山特种医用导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佛导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南海××科技医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公司)及该公司的李某、黄某某、荆某某等三人侵犯其商业秘密。
1998年7月,黄某某被任命为技术部经理,负责技术研究和开发工作。1998年,佛导公司制定了《佛山特种医用导管有限责任公司保密规定》。2000年8月,佛导公司分别与李某、荆某某签订了《技术保密合同书》,合同约定李某、荆某某必须严格遵守佛导公司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未经佛导公司书面同意,李某、荆某某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在离开佛导公司后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原告还制定了《员工手册》、《公司内务管理规定》,制定、颁发《关于技术文件的颁行通知》及公司会议纪要等,要求公司员工和各部门负责人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1999年8月23日,黄某某向原告提出辞职,2001年5月和同年8月,荆某某、李某分别向佛导公司提出辞职。1999年8月23日,黄某某、李某、荆某某与他人合股开办A公司,生产与原告公司同类的产品,三人均担任副总经理。A公司于1999年11月1日批准成立。A成立后,也购买了SEBRA公司的尖端成形机、法国ATEQ公司的D2P流量检测仪、科腾公司的泄露检测仪、广州申发公司的移印机、美国Thermedics公司和上海建青公司的聚胺酯粒料(型号为58277、58563等)、美国Guidewire technology公司和英国TTX公司的导丝,并将顺德某模具公司、佛山石湾某模具厂作为模具加工商,南海某塑料厂、番禺某橡胶制品厂为其外协加工厂。2000年5~6月,佛导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与中心静脉导管和血液透析导管相似的产品,于2001年10月向佛山中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公开道歉、赔偿200万元。
2002年佛山中院作出判决:(1〖DK〗)被告立即停止披露原告的商业秘密,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中心静脉导管和血液透析导管,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被告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等有关费用9553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9月省高院作出判决:(1)维持佛山市中院第一、第四项判决;(2)撤销佛山市中院第二项判决;(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案件受理等有关费用由被告承担80878元,原告承担34662元。
【分析】
这是一起因企业职工“跳槽”引起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为避免纠纷的发生,企业应加强对商业和技术秘密的管理,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防患于未然。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要成为商业秘密,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该项信息具有秘密性,即没有被任何人向社会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3)具有实用性,即该信息能够实际使用于生产或经营;(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对原告的中心静脉导管及血液透析导管工艺流程(包括工艺流程顺序、工艺组合、各检验点的布置、检验手段及检验内容)、导管挤出模具、打孔机、打孔定位工装及打孔的方式、尖端成型模具设计、材料及其制造、带套管的尖端成型芯针、各种制造和检验的工艺手段等技术是否为公知技术及被告是否使用上述相应技术,法院委托法学会专家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在中心静脉导管及血液透析导管生产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中的参数设定:薄壁双腔导管挤出模具设计关键参数、可沿顶针上下旋转打孔设备用于医用导管打孔排屑、导管的尖端成型模具结构和参数设定、带聚四氟乙烯套管芯针在导管尖端通道成型中的应用、气液结合检验导管流量技术和方法、采用科腾公司气体测漏仪用于导管泄漏检测方法等六项技术均属于非公知技术。被告使用了可沿顶针上下旋转打孔设备用于医用导管打孔排屑、带聚四氟乙烯套管芯针在导管尖端通道成型中的应用两项非公知技术,中心静脉导管及血液透析导管生产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中的参数设定,薄壁双腔导管挤出模具设计关键参数、薄壁双腔导管挤出模具设计关键参数、导管的尖端成型模具结构和参数设定根据现有资料和实物无法进行对比。本案鉴定机构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鉴定专家是双方当事人依照本案鉴定所需技术领域专业人才进行推荐的,双方当事人也均派出技术人员参加了鉴定会,充分表达了各自的意见,该鉴定程序合法。且佛导公司是国内第一家生产医用导管的企业,佛导公司在导管选材和配方及加工工艺等方面做了研究工作,其生产的中心静脉导管在1995年已通过国家医药管理局的科技成果鉴定。原告下属的医用导管研究所承担的导管的挤出成型技术、对焊技术等专题被列为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证明原告主张的技术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这些证据印证了鉴定意见关于原告的上述技术是非公知技术的结论是真实客观的。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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