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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另立门户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罪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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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加盟了一家房地产中介机构,并得到相关系统培训,随后又“另立门户”开办了自己的公司,并用类似的培训系统对员工进行培训,男子孙某因此被控犯下侵犯商业秘密罪。日前,案件经过一波三折的审理过程,被告人孙某最终被判无罪。现今社会,类似事件越来越多,法官借此案件详细解读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情况。

  案情回放

  另立门户被控侵犯商业秘密

  2003年11月至12月间,孙某的南江公司同旺德公司签订了《加盟特许经营合同》。南江公司在向旺德公司支付加盟费、月特许使用费等费用后,可以在本市电台道、南京路、鞍山西道开办加盟店,使用该公司系统进行经营。随后,旺德公司按照约定向南江公司提供了系统的相关资料,并对孙某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005年4月,孙某投资组建了一家新的地产经纪公司,并陆续开办多家连锁店。孙某对新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时使用了旺德公司系统的相关资料。后孙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捕。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孙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院判决

  一波三折被告人终审判无罪

  2006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孙某无罪。公诉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8年12月,一审法院再次判决被告人孙某无罪。公诉机关再次提出刑事抗诉,认为旺德公司系统属于商业秘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孙某违反约定,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旺德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孙某的行为不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认定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不足,孙某无罪,遂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说法 被告人为何最终判无罪

  我国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构成的要件:商业秘密的专用权。刑法第21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客观方面,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盗窃、利诱、胁迫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是披露、使用。三是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由此,是否公知、是否披露,以及旺德公司经济损失三大问题成为本案焦点。针对指控所称鉴定为旺德公司的7个秘密点,二审中辩护人在互联网的“房策天下房地产营销策划论坛网”上查出并下载了大量该系统相关资料,经查属实。鉴定报告认为,孙某提供给新公司及培训员工使用的旺德公司相关资料信息,与旺德公司持有的相关资料信息完全相同,但相同不等于秘密。

  法院经审认为,“所有房地产中介机构都在同样的市场环境和社会背景下运作,在基本用语、经营环节和经营模式上有类似之处是必然的。”所以认定孙某将旺德公司相关资料完全披露给新公司员工缺乏相关证据。

  经鉴定造成旺德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余万元。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同意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与旺德公司签订合同的是孙某先前的南江公司,仅因为孙某使用了其系统相关资料培训员工,就认定为均是旺德公司经济损失数额,没有事实依据。

  据此,二审法院做出上述终审裁定。(涉案人员及公司均系化名)(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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