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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定位之思考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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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商业秘密在促进技术革新、鼓励发明创造等方面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所以各国的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程度也随之不断提高。追寻其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商业秘密的保护实际上走过了一条从单纯的债权保护到债权和侵权法保护并举再到私法和公法乃至国际法综合全面保护之路。尽管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至今仍存争论,但是在各国立法和司法中将商业秘密作为现代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即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来对待的做法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从各国相关立法的发展可以看出,商业秘密不仅受到了合同法、侵权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刑法以及国际条约的保护,随着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的出台,近年来更是有单独立法的趋势。既然商业秘密法律调整的发展趋势是综合调整,那么在这个融合了公法和私法、包罗万象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中竞争法到底处于什么地位,应当发挥何种作用呢?我想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竞争法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系中处于一个二级调整的地位,它使用更多公法的手段来调整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除去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侵权法、劳动法、合同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都是属于私法领域内的保护。它们都是以个体权利保护为出发和落脚点,而有“自由企业大宪章”之称的竞争法则主要以公法的方法来介入和调整存在于私法领域的竞争关系,它具有国家权力性、强制性的禁止、许可、承认等调整手段,着眼于维护市场竞争的整体秩序,更注重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长远利益。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以民商为主的私法是基础法,对市场经济中的主体行为进行一次调整,而以竞争法和财政金融法等为主的经济法是基本法,它们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以达致社会主体间利益的实质性公平为宗旨,对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二次调整。现代市场经济不是完全自由竞争时期的市场经济,其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利益交错纵横,只有贯彻各种性质法律综合调整的理念,才可能达到全面、深入保护商业秘密的最终目的。

  第二,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这一方面,竞争法主要是本着诚信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为占有以智力成果主要是技术、信息等方式表现出来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提供保护。在德国法中这种保护称为“竞争法上的成果保护”,它是法官从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原则条款引伸出来的。 这是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最基本部分。在这个角度上,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界定商业秘密的含义,需要列举侵犯商业秘密构成对正当竞争秩序侵害的行为方式,还需要针对这些行为规定相应的责任条款,尤其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惩罚措施。另一方面是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在这一方面,竞争法的保护由权利人转到了其对方即社会公众,当占有商业秘密的人试图滥用法律赋予的专有权,使得公众不能合理利用该信息导致限制竞争行为发生时,反垄断法就应该承担起保护公众利益的使命。在这个角度上,反垄断法需要界定什么是商业秘密滥用,合理利用和滥用的界限在哪里,滥用商业秘密包括哪些形式等问题,当然,相应的法律责任仍然是不可缺少的。

  第三,在商业秘密保护上出现诸法并立的情况下,竞争法与其它法律的竞合不可避免的会发生,所以应当注意它与其他法律的协调与整合。竞争法主要是从公平竞争秩序方面调整商业秘密的,因此其重点显然是在界定市场竞争主体的行为方面,首先必须是存在于竞争领域的商业秘密

  才属于竞争法调整的对象,对于非竞争领域内的秘密信息的侵犯或者不是出于获取竞争优势而非法占有商业秘密的行为不由竞争法调整;其次竞争法是行为规制法,所以行政机关对于实施了侵害行为的主体的惩罚不以其实际造成了损失为条件,而其他的民事行为法显然要以损失的存在为归责要件的。再次,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应该着重体现出国家权力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干预力量,应当保证和加强竞争执法机关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处罚决定的效力。当发生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时候,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保护方式,有了竞争法的参与,可以更好的实现对于侵权人既赔又罚的惩罚效果。(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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