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浙江省余姚市东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淄博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原淄博梧凤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纳斯公司)甲基氯丙烯产品的用户,其公司经理朱兴荣认为甲基氯丙烯产品市场前景较好,有较高的利润率,即产生自己生产该产品的想法。2001年夏,朱兴荣与被告人李得杰预谋,由朱兴荣提供资金、场地,被告人李得杰提供澳纳斯公司的甲基氯丙烯的生产技术,双方合作建设甲基氯丙烯生产设施,其中李得杰所持技术可分得销售利润的25%.后李得杰伙同其在澳纳斯公司的亲友李得良、杨伟林、陈涛、陈雨、毛国栋、赵良兵等人将澳纳斯公司的甲基氯丙烯生产工艺流程、工艺参数、主要设备构造等生产技术,采取秘密测量、摘抄、绘图、记录及盗窃关键设备(反应器)等方式,将该技术窃取。被告人李得杰于2002年3月带至东泰公司,与朱兴荣合伙建厂。后被澳纳斯公司发现,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得杰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其立案侦查,并于2002年4月23日将其抓获归案。但朱兴荣仍继续利用被告人李得杰提供的技术建设甲基氯丙烯生产设施,于2002年7月建成投产,至2002年10月生产甲基氯丙烯100余吨,销往澳纳斯公司的原用户江苏省太仓市新毛涤纶化工总厂30余吨,其余东泰公司自用,使澳纳斯公司市场份额减少,造成利润损失50余万元。经鉴定,澳纳斯公司的甲基氯丙烯生产技术为非公知技术。澳纳斯公司对该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另查明,澳纳斯公司为研发该技术,共投入248.578万元。案发后,朱兴荣赔偿了澳纳斯公司经济损失5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澳纳斯公司的甲基氯丙烯生产技术为非公知技术,具有实用性,并能给澳纳斯公司带来利益,且已被澳纳斯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应系商业秘密。被告人李得杰伙同他人窃取、使用澳纳斯公司的甲基氯丙烯生产技术,侵犯了澳纳斯公司的商业秘密,给澳纳斯公司造成利润损失5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个技术从初始到成熟并具有实用性,需要反复的试验与探索,不可能一蹴而就,被告人李得杰关于其甲基氯丙烯生产技术是参考一些有关资料用自己的知识,没有经过试验,亦没有采用澳纳斯公司的技术,而直接研制成功的辩解意见,与科学道理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澳纳斯公司的甲基氯丙烯生产技术并非商业秘密及被告人李得杰未窃取澳纳斯公司的甲基氯丙烯生产技术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东泰公司的甲基氯丙烯生产设施虽系在被告人李得杰被抓获之后由朱兴荣继续建设而投产而生产的,但朱兴荣利用的是李得杰盗窃的澳纳斯公司的甲基氯丙烯生产技术,东泰公司生产甲基氯丙烯给澳纳斯公司造成利润减少的结果与被告人李得杰窃取澳纳斯公司的技术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人李得杰应对该损失负法律责任,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得杰不应对该损失负法律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澳纳斯公司研发甲基氯丙烯生产技术投入248.578万元,但该技术现在仍属于澳纳斯公司所有,被告人李得杰等已不再继续使用该技术,故研发成本不宜计入被告人李得杰的犯罪行为给澳纳斯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可在对被告人李得杰量刑时酌情考虑此情节。被告人李得杰的犯罪行为给澳纳斯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因朱兴荣已赔偿了澳纳斯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故被告人李得杰不再赔偿澳纳斯公司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李得杰与朱兴荣利用盗窃澳纳斯公司的甲基氯丙烯生产技术建设的甲基氯丙烯生产设施应予以拆除。据此,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李得杰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拆除被告人李得杰与朱兴荣在东泰公司建设的甲基氯丙烯生产设施;被告人李得杰不再承担赔偿澳纳斯公司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在案作案工具手提电脑一部予以没收。
[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及事实对本案争执的几个主要问题分析如下:(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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